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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走出去”开发矿产资源建议

 

一、充分认识“走出去”开发矿产资源的战略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瓶颈约束日益凸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到2020年的GDP要比2000年翻两番。国民经济必须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增长,对矿产资源将仍然保持较大需求。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必将更加严峻,资源约束将替代资本约束逐步上升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甚至成为伴随工业化、现代化全过程的一个重大问题。通过对石油、煤炭、铁、铜、铝、铅、锌、钾盐等重要矿产的可供性论证,预计到2020年,我国矿产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45种主要矿产的现有储量,可以保证或基本保证2020年需求的有26种,不能保证的有19种。特别是石油、铁、锰、铜、钾盐等大宗矿产,后备储量严重不足,已不能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供需缺口将持续扩大。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施资源“走出去”战略,寻求和建立境外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基地,改变目前我国矿产品进口基本上单一从国际市场上购买的被动局面,就成为维护我国资源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走出去”开发矿产资源主要存在问题

全球地质工作结构调整基本完成,进入加速发展和良性循环轨道,全球矿业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地质工作改革与开放双滞后,对全球地质工作和矿业经济结构调整反应比较迟钝,地质勘查内资难以走出去,外资难以引进来。

当前,我国由于矿产资源供应紧张,以及全球矿业市场的活跃,从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都需要“走出去”开发矿产资源。对于“走出去”开发矿产资源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缺乏统一规划和部署;二是缺乏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政府对企业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服务。三是海外矿产资源开发风险很大,我国缺乏具有国家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矿业公司。

三、对“走出去”开发矿产资源的建议

1、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制订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的规划

建议国务院成立相应的机构或委托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和外交部进行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制定资源开发“走出去”的政策、规划。

该机构负责开展与矿产资源“走出去”战略有关的前瞻性、综合和战略性工作,制订“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规划;研究“走出去”与对外合作等重大问题政策,并向国家提出建议。

2、国家地质机构统一负责境外矿产资源前期地质调查工作

在重点地区和国家,尤其是周边国家,开展必要的前期地质调查评价以及非排他性的草根勘查,目的是寻找和筛选合适的项目,圈定具有一定商业意义的靶区,减少企业资源开发“走出去”的盲目性,降低前期地质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和项目成功率。这种长线投资,相当于资源开发“走出去”整体工程的一个支点杠杆,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和拉动作用。海外地质调查可以采取经援、联合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等多种合作方式,获取有效的地质资料,对一些较不发达国家的地质和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由国家出资开展的境外前期地质调查工作,属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范畴,应由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由国家统一发布,并对相关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3、建立和运作海外风险勘查基金

借鉴国际经验,应该建立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资金。虽然这项建议早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经提出,但是,由于涉及部门多,分歧大,从国家角度一时还难以建立这种制度。

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针对当前不少中小型企业在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非常活跃但又面临多重困难的现实,鉴于风险勘查是资源开发“走出去”最重要的构成部分的事实,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建议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拿出部分资金,尝试性地建立和运作海外风险勘查基金,并为下一步国家风险勘查基金的建立和运行提供经验。还可以通过这种机制,加强与企业的协调和联系。

海外风险勘查基金着重用于支持重点矿种和重点国家的前期勘查,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发挥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基金既需要一定的规模,也需要建立一种机制,确保基金支持的长期性。

4、完善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并提供高效服务

建立并不断完善“走出去”的服务体系,特别是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全球矿业投资环境为核心,以矿业跨国经营动态为重点,以全球矿产资源实况、形势分析和区域成矿区带为支撑的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和国别矿业投资环境动态分析系统,组织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走出去”备选项目库,为资源开发“走出去”提供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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