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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遏制职业病发病上升趋势
保护农民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建议
近年来卫生部门和各地区、各部门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发布以来,加大了职业病防治执法力度,开展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证、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等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了一定成效。然而,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存在问题尚多。
一、职业病危害农民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当外出务工成为拉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时,职业病却在侵袭挣钱不多的民工。近年来各地报道民工生命遭受职业病损害、吞噬事例屡见不鲜,且看以下几件实例与数据,令人触目惊心!
据报道,2003年贵州省遵义市湄潭、风冈等县赴福建省仙游县石英厂打工的上百名农民工患上矽肺病,19人相继死亡;2004年,紫云县百名到广西打工回乡的农民中,40多人染上矽肺病,数人死亡;罗甸县400多人到广西横县泰富金矿打过工,曾到省级以上职业病防治结构进行过检查的15位农民中13人被确诊为矽肺病患者。
2003年8月,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吴小华等4人一同去浙江温岭市横峰镇顺风特鞋厂从事制鞋刷胶工作,1月后,4人均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半年之后症状加重,且丧失劳动力,只好带病回家,2004年1月其中两人因重度中毒抢救无效死亡。该省高安市田南镇16岁少女付会梅在东莞一电子厂打工,10多天后就出现三氯乙烯中毒症状,当她到高安市某医院医治时已出现严重肝肿大、腹水、全身剥脱性皮炎,很快在痛苦中死去。
据职业病专家介绍,我国每年新增尘肺病例1万人,另外还有疑似病例60多万人。以河南省职业中毒导致的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为例,2003年比2002年分别增加173%和167%。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截止2001年底,我国累计发生尘肺病人数已相当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我国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大多数是农民工。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整体趋重,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职业病绝大多数得不到根治,每年会因此失去大量劳动力。我国农民工职业病问题已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损失,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赖以发展的劳动力资源,影响社会的和谐和持续发展。
二、造成农民工深受职业病危害状况的主要原因
1、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未得到全面落实
各级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存在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工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刚刚颁布的三年里,又进行了监督职能的调整,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工作场所的监督管理,由卫生部门负责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由于队伍和机构问题,在很多省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展不够,使得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得不到全面落实。
2、企业主追求利润、漠视工人权益
罹患职业病的民工打工场所主要集中在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矿山等,一些见利忘义的企业主漠视工人权益,为追求利润丧失良心,令工人们在极其恶劣的工作环境下工作。既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也不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民工们职业病工伤索赔存在相当难度。
3、地方政府盲目引进有害工程及技术
在国际交流合作中,一些基层地方政府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职业卫生审查,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引进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甚至将国外淘汰的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技术、工艺、材料引入国内应用、开发,大大增加职业病数量和种类,增加了职业病防治难度,形成职业病转嫁的严重局面。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职业病大国。
4、职业病防治能力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取得令世界瞩目的进步,但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随着企业经营模式、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职业卫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多种原因,包括政策、行政、科技等方面因素,尤其是政府对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投入不足,导致机构设备老化,人才大量流失。职业病防治水平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我国至今尚无一个企业单位能够列出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具体数据。
5、农民工缺乏有效的维护健康权益的机制
由于社会和经济等因素的限制,尤其一些非公企业没有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组织,单个工人很难维护其在职业活动中的基本权益,包括健康权益、生命和安全权益等。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我国是农业大国,八亿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近年来农民工成为城市建设的主要力量,他们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我国要成为世界强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加大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力度。强化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并作为考核指标。卫生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产生严重危害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改,降低直至消除危害因素,最大限度减少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强制其依法行事。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
2、整顿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工业企业,规范对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管理。对现存有毒、有害工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以控制;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卫生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准立项。有效控制严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从国外向国内转移、由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
3、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工作应当作为政府部门长期基本工作。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和卫生常识,起到维护自身权益、加强自我防护的作用。为农民工建立健康管理体系,使他们患病能得到及时诊断、治疗和索赔。
4、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国家职业病防治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企业管理方法,尤其是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倡议,开展基础职业卫生服务项目。使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都能够得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水平。
5、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强化工会组织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加快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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