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在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江泽民总书记、朱?F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非常关心,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指示。江泽民总书记在上海工作期间,1986年10月13日针对上海当年的火灾高发率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三句话高度概括了事故隐患的危害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方针和重要性。为有效地防范特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第30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也相应作出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由此可见,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几年来全国重、特大事故仍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2001年全国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和地区事故发生率仍有上升趋势,
1-11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94万多起,死亡116858人,同比分别上升26.5%和8.8%。其中,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5226人,占全国事故死亡总数的81.5%,比上年同期上升11.3%;非煤矿企业事故死亡1654人,同比上升87.1%。1-11月份,全国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5起,死亡673人,同比增加1起。另外,个别地区如江西、陕西、广西连续发生特大事故,影响很大。
综合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地区和单位的领导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严重;三是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冒险蛮干行为屡禁不止;四是有些单位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间的关系,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放松安全生产管理;五是对有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不及时,特别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难度大,处罚过轻;六是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弱化,干部流失严重,特别是地市、县级尤为突出,个别地市只有1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使监督检查不到位;七是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设施和保障条件落后,历来欠帐太多。八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职业安全法》或《安全生产法》。
九三学社对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十分关注,并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我们认为,要有效地改变目前这种局面,必须做多方面的工作;而加快安全生产立法,推行安全工作职业化、市场化,将目前这种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向市场经济机制作根本性的转变,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安全管理的制约机制,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大问题。
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战略部署,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改制、转制,私营企业也在蓬勃发展,企业的模式和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分析造成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就是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国家现行的相关安全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制约作用十分有限。无论是国有企业的改制、转制,还是私营企业的建立和发展,经营者注重的都是直接经济效益,各项管理都是以直接经济效益为中心,而对建立企业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则有所忽视或很少予以注意,安全生产观念十分淡薄。面对这种情况,国家除了在事故责任管理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外,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业行为约束、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危险因素管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资质等方面均无法律规定,因而我国目前企业的安全管理只能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为,其安全管理效果因企业素质特别是经营者的素质不同有着巨大差别,这是当前各类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
参考国外的经验、做法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
,我们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企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机制
我国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行政监察,群众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这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已不能相适应。首先,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化,企业将不再有主管部门,“谁主管、谁负责”和“行业管理”从企业外部来说已不再具有管理的约束性。而“企业负责”原来就只是一种自律性的原则要求,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国家在进行安全生产立法时,应尽量避免那些原则性、自律性的要求,而应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行为予以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如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人员的配置,危险因素管理等,都应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
二、尽快推行安全工作的职业化管理
推行安全工作职业化、市场化,将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分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其安全人员素质低下、资源配置不当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在发达国家,安全人员的职业资格有着严格的标准和要求,对企业安全人员的配置和安全技术保障,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安全人员职业资质的管理上,各国做法不尽一致,但在学历要求、工作经历和严格的考核管理上基本一致,而不象我国谁都可以从事这项工作。只有实行安全工作职业化,才能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安全人才队伍,企业安全管理才能走上正确轨道。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这种不规范管理的局面,才能从根本上控制事故的发生,才能使我国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事故直接行政责任人的处分和处罚
许多安全生产事故是与基层直接行政责任人有关的,反映在项目审批、工商登记、市场准人、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上。因此,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除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外,还要抓源头,追究地方政府直接行政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者,要严肃惩处;对其中的腐败分子,要狠狠打击,绳之以法。
四、 完善法律法规,严惩肇事业主
现行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业主缺乏震慑力,建议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要加重处罚力度和事故赔偿成本。在此之前,国务院可考虑制定有关法规,如规定其终生不得从事此业、设置安全生产抵押金,经济上让其负无限责任等,以加大对肇事业主的惩罚。
五、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力量
现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一套班子,三块牌子,两种体制,职能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统一,管理力量十分薄弱,手段和装备也非常落后。其大量精力放在事后处理,而事前预防和日常监管则力不从心。建议实行统一、垂直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大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力量,地方各级政府也要有相应机构。这既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可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