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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修改为强制性认证的建议

 2006年4月12日  九三学社中央信息中心

  

九三学社社员、浙江丽水市林业局林业技术指导站吴黎明说,我国自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来,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按照“全面加快发展、迅速扩大总量规模”的工作思路,积极创造条件,突出工作重点,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据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报道, 截至2005年底,获得全国统一标志的无公害农产品累计已达16704个,获证单位10583家,产品总量10439万吨,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1627个。但是,自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以来, 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将其安排为自愿性认证制度,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农市发[2005]11号)中也仅仅提出:“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逐步推进从阶段性认证向强制性要求转变”。政府这一行为有违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准来看,执行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农市发[2005]11号)指出,无公害农产品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施用,以及其产品中有害物质残留量的要求,对于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来讲,采用的是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环境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据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介绍,“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农产品”。

其次,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也就是说,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本质上应是强制性认证制度。

综上所述,政府有关部门将本质上属于强制性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安排为自愿性认证制度,不仅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凸显政府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措施不力。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越来越频繁,受害人越来越多,已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我国自2001年建立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来取得的成效,也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为切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保障百姓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维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将现行的无公害农产品自愿性认证修改为强制性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