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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亟待法律改革与制度创新

 2006年4月29日  九三学社中央信息中心

  

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卢光?L,九三学社社员、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明说,新农村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建设一个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关键还在于通过新的法律与制度,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置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与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创新的问题:

一、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促使“农民”向“全权公民”的转化。相对于城镇公民而言,农民属于“权利受限”的公民。法律授予公民的权利,政府为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农民事实上不能完全享受到。农民的权利受限,就意味着发展的机会受限;农民的贫困,在一定程度上就根源于权利的贫困。因此,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基础性的环节是依法保障农民的“国民待遇”,让农民与市民一样,成为平等的“全权公民”。

二、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强化对农民工弱势群体的保护。农民工作为来自农村、生活在城市的特殊群体,其正当权益经常遭受剥夺与损害,然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他们真正可以选择的权利救济渠道,往往又是非常狭窄的。当前,各地农民工常以较极端的方式来救济自己的权利,反映出的问题就是现行法律对这个群体的救济,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三、完善相关法律,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与供给质量。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非常匮乏。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人畜饮水、文化生活等等方面,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无法满足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如果要有效地保障这些公共产品的供给,国家除了经济上的投入,还有必要通过法律上的严格规定,明确相关主体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法律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通过法律改革农村的医疗体制。医疗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应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加以通盘考虑。近年来,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比较常见,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的奖励机制(比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等),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医疗。

五、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落实。具体地说,应当放手让村民委员会独立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从当前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规范到“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上来;针对当前乡镇政府实际掌控村级事务的情况,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或规章,防止乡镇借“一事一议”的形式向农民乱摊派;此外,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两委会”制度,完善村级办事程序。例如:国家可以制定村务民主化管理的规范性条文,各地方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乡村典章”的示范条文并逐步推广,以完成由“能人治村”向“制度治村”的转变等等。通过这些制度上的创新与完善,必将有助于农村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六、应根据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财政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减少乡镇政府的事权,改变乡镇政府事权与财权不相称的状况,让乡镇政府从全能型、多功能型转向真正的“有限政府”;乡镇政府也要从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式的、围绕中心的工作方式,转向群众参与的、由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更要注重从管制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从而为农村社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