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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佛山市委员会专职副主委李景明说,财税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社会调节功能,如逐步取消农业税,就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目前的财税体制对新农村建设是不利的∶
1、基层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对称。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规定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框架比较清晰,但省、市、县、镇如何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级别高的政府所占份额不断提高,基层政府所占比例不断减少,如省一级的财政集中度从1994年的16.8%提升到2000年28.8%。与此同时,事权却在下移,如基层政府承担了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社会保障等较多事权,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对称,使基层政府的运作非常困难。
2、地方政府掌握的税源主要是营业税和其它一些地方税种,但营业税由“全额征税”向“差额征税”转变,以及现行的减免税政策文件累计多达50余个,都使税收收入减少;同时,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改为“机构所在地”,使一些中央企业,如铁路营业税收入全部归中央,使收入由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
3、所得税、财产及资源税征收的不足,使政府难以有足够的财力来支持农村。工业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高达25%以上,而我国只有6.5——7%,高收入者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资源税也有相似的问题,我国的矿山,基本上无偿使用资源,却破坏了农村的环境,地塌田毁漏水等现象非常普遍,但农村不能从资源税中得到补偿,加剧了农村的贫困。
新农村建设需要财税体制的支持,为此建议:
1、对1994年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作进一步的完善,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省、市、县、镇四级的税收分配比例,确保地方财政有足够的经费维持本地区政权机关的运转和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
2、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由“机构所在地”改为“劳务发生地”,不仅有利于将来自农村、小城镇的税源留在农村、小城镇,也将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改变财税收入由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的不合理现状。
3、政府可能从2006年起逐步对资源类产品开征权利金、资源税和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对这部分收入,建议切出一块,用来补偿农民在资源方面的损失。
4、2004年9月,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试点,建议将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贫困县推开,从而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5、目前中央对农村的转移支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会跑多得”等现象,甚至造成不少腐败问题,建议逐步减少转移支付的数额,将这笔钱更多地直接用来改善农村的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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