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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员、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高级农艺师、注册土地估价师崔永林说,改革开放以来的两次重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都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是以家庭联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农业用地的使用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种田的热情,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二是以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恢复显化了城镇国有土地的资产性质,建立了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市场手段配置资源的新机制,推动了工业企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目前唯一没有进行使用制度改革的土地产权类型,作为农民集体的主要财产,存在资产特性显化不充分、流动性差、收益率低等问题。在乡村,许多集体企业用地闲置或低效利用,很多村庄出现了大面积的空闲宅基地,这又与城镇建设用地严重不足形成了巨大反差。因此,推动开展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建议:
第一、明确推进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目的。切实维护农民集体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与国有土地相同的资产作用,进而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推进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
第二、认真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制定全国性的推进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我国许多地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政策文件,如大连市印发了《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都对推进和规范当地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地方政策地域性较强,不宜其他地方借用。因此,中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站在全局的高度,总结各地实践的成功经验,制定出台统一的政策文件,指导全面推进这项制度改革已经非常迫切。
第三、明确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法人地位。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但由于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很不健全,许多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律组织,不是农民集体的所有者,法律赋予的经营、管理职责也难以到位。因此,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土地权益的现实出发,明确建立由农民集体成员构成的合伙制或股份制企业,依法履行享有、占用、受益、处分集体建设用地资产的各项权益,显得尤为具有现实意义。
第四、明确界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客体和条件。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主体,村民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者。流转的客体是已经批准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各类农用地不得作为流转的对象。参与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或村镇建设规划;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
第五、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和批准程序。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出资、联营等形式进行流转。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的同意,并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严格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使用管理。按照产权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界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全部归该农民集体使用管理,其中60%左右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剩余的用于集体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的生活补助,其他任何组织不得侵占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
第七、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有序开展。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涉及土地管理政策和土地收益分配的重大调整,牵涉面广,关联度高,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进行,搞好协调,保证此项工作有序进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也不尽统一,必须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方案,先期组织小规模的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再推开,避免出现一哄而起的现象发生。通过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盘活农民集体的土地资产,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城乡差别,最终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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