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合作 互惠共赢

来源:九三学社中央社会服务部    时间:2015-08-21

“九地合作”是九三学社与地方政府合作,充分发挥我社自身优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创新之举。 从1986 年开始,九三学社相继与四川广元、山西临汾、内蒙古哲里木盟开展了以智力支边、科教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合作,统称“三九合作”。本世纪以来,随着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三九合作”逐步扩大为有20 多个省级组织与50 多个地方政府开展的“九地合作”,受到中共中央和当地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成为九三学社社会服务工作品牌。

韩启德主席等社中央领导高度重视“九地合作”工作,前往四川、贵州、陕西、河南、安徽、山东、黑龙江等地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亲临现场指导工作,积极推动“九地合作”工作的开展,并多次走访、联系有关政府部门,寻求支持与合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社中央召开了全国“九地合作”工作座谈会,出台了《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九地合作”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新形势下“九地合作”工作的定位、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开展工作的思路和领域提出了规范性和指导性的意见,得到了地方组织的广泛肯定和高度重视,促使我社 “九地合作”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目前,“九地合作”范围不断拓展,内容不断充实,影响不断扩大。社各级组织通过“九地合作”为合作地开展咨询建议,协助引进项目,协调落实资金,开展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合作研究和开发推广项目,推广绿色生态农业技术并进行新品种示范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民主党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经验。此外,不少省级组织还以“九地合作”模式为基础,建立了长期的省际合作关系,如“沪豫科技合作”等。

以“九广合作”为例:自1986年2月九三学社与广元市的“九广合作”开启以来,已历时30年。30年来,九三学社中央及各地方组织全力支持“九广合作”,先后有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广西、河南、河北等社省组织对口支援广元四县三区,九三学社四川省委也先后组织成都等省内九三学社市级组织,对口支持广元八个重点乡镇。协助广元成功争取苍溪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大唐广元火电、九广合作汽车物流园等一批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运行,帮助引进浙江娃哈哈集团、正大青春宝集团等知名企业落户广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5月,九三学社中央和各地方组织,先后组织专家、教授、企业家300余批2000余人次,为广元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万余人,争取项目资金10亿元,为广元市推荐工农医科教项目1600多项,参与实施项目360余项。 “九广合作”从最初的“智力支边、科教扶贫”为重点,转向“促进对外开放、共建生态广元、推动社会事业加速发展为重点”;从最初的以“科技顾问、智力扶贫”的方式为主,转到以“科教帮扶、项目合作”方式为主;从最初的农业和农村合作领域,扩展到农、工、商、医、教等多个领域;从最初的广元市与九三学社四川省委的合作,拓展到同九三学社从中央到地方的合作。合作方向日益清晰,合作方式日益丰富,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关系更加密切,合作效果日益显著。

2009年9月16日至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九三学社中央主席韩启德在山西晋城市考察九地合作情况

 

附:

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九地合作”工作的意见(试行)

(2011年10月12日九三学社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九地合作”即为发挥九三学社的自身优势,协助地方解决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九三学社中央的指导、协调下,以九三学社省级组织为主体与地方政府开展的合作。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九地合作”工作,根据《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九三中央发[2005]19号)精神,现就加强和完善“九地合作”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九三学社省级组织为合作主体的原则。九三学社省级组织是实施“九地合作”的主体,合作协议由九三学社省级组织与地方政府签署。九三学社中央指导并统筹、协调社内资源给予支持。合作所在地的九三学社组织是合作中的重要力量,应积极做好联络和配合、落实工作。

2.坚持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合作双方须在形成共识、相互尊重的前提下,在条件成熟时开展合作。九三学社省级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政府有意愿对合作项目予以支持与推动,为九三学社组织提供考察、调研的工作平台。

3.坚持以智力支持为主的原则。九三学社省级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参政议政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4.坚持质量第一、稳步发展的原则。开展“九地合作”的九三学社省级组织要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和合作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义务,把工作重心放在提高合作质量上。合作过程中,双方应从实际出发,稳步推动合作项目的开展。

二、条件和程序

5.开展“九地合作”的双方应具备一定的合作基础和能力,扎实做好合作前的沟通与调研工作。双方应结合当地总体发展规划、实际情况及各自优势,以项目为依托进行合作,实现“做实事、求实效、收实益”的目标。

6.开展“九地合作”的相关事宜应事先与九三学社中央协商,并得到本省及合作地统战部门的支持后,以九三学社省级组织名义向九三学社中央提交书面请示。经九三学社中央同意后,合作双方正式签订“九地合作”协议书。

7.书面请示的附件应包括合作协议书、合作项目合同书、“九地合作”领导班子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等文件。合作协议书中须明确合作的目标宗旨、预期目标、合作范围、实施办法、组织机构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8.合作协议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合作自动终止。如双方仍有合作意愿,可续签协议书,并报九三学社中央备案。

三、工作形式

9.合作双方在选择和实施具体项目时,应注意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注重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10.“九地合作”需要制定与合作协议有效期相应的合作计划,具体合作内容由双方协商提出,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11.具体合作项目应签订项目合同,并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合作双方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确保每个合作项目进展顺利,取得实效。

四、组织机构

12.合作双方应建立和完善各自的“九地合作”领导班子,并设立办事机构,以加强对合作工作的管理,处理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九三学社中央现职领导原则上不作为领导班子成员。

13.双方须根据实际需要,为“九地合作”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五、交流机制

14.合作双方应密切联系,不定期地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每年至少联合召开一次会议,就合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研究下年度工作重点。

15.九三学社中央定期召开全国“九地合作”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工作,表彰先进,促进“九地合作”工作健康发展。

六、有关要求

16.“九地合作”工作中,凡涉及技术转让等合理的有偿技术服务,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7.每年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九三学社中央。

18.如合作中双方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出现工作长期停滞,合作无实效等情况,九三学社中央将建议双方解除合作协议。

19.开展“九地合作”的九三学社省级组织,要积极协同地方政府,在合作过程中不断探索合作新模式、新机制。

20.九三学社省级组织可参照本意见,管理指导地市级九三学社组织开展的“九地合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