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早期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引导资金投入力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3-03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大、中、小】【颜色:】浏览量...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科技创新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环节。我国有大量的科研项目具有产业化价值,但其中大部分往往难以获得成果转化阶段所必需的资金,造成了巨大的潜在价值损失。从国际惯例来看,科技创新从研发到小试和中试再到规模产业化需要投入资金的比例是1∶10∶100。由于小试(含工程原型样机的设计和制备)和中试阶段的投资具有较大的风险且资金需求较大,导致这个环节的社会资本投入严重不足。虽然近年来我国创投基金(含并购类以外的PE基金)年投资金额总量已超过美国(约300亿美元),但种子期和初创期项目多数由于其风险大、周期长的固有特性而难以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一直以来,社会资本主要投资于已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成长期企业、新三板企业和pre-IPO阶段的企业,包含种子期在内的早期创投投资金额估计不超过并购类以外的股权投资资金的15%,美国则数十年来稳定在30%左右。近一两年来虽然早期投资有所增加,但面向科研机构的主要投向成果转化阶段的创投资金仍旧相对较少,即使是面向中国科学院这样的代表性机构的投入也较少。与欧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我国在这个环节同样出现了所谓“市场失灵”的现象,而且资金的缺乏更为严重。尽管自2012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如财政部、科技部等加大了政府创投引导资金投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力度,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更出资设立了9支创业投资子基金,但总体上政府引导资金多偏重于中后期,对早期的投资比重较低,对早期创投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得到突破。
科技创新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驱动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迫切需要政府加大对这一环节的引导和扶持,以弥补成果转化阶段市场失灵这个短板,使科技创新得以顺利推进。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扩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在若干年内不断增加此科目的财政预算,同期可适当减少部分原有的直接补贴类的科技成果专项资金、创新基金、产业化资金等。同时,强化统筹协调,加快推动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落地,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是为使政府引导基金更好发挥引导放大作用,应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上限,提高其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比如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累计可以超过50%,但不得超过60%(单一某一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可以超过30%,但不得超过45%);
三是坚持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引入市场机制和专业化管理,引导科技成果聚焦或转向有市场需求、解决行业实际问题的领域;吸引并带动一批有经验的早期创投管理机构和社会资本转向成果转化领域,缓解科技成果转化环节资金短缺、市场失灵的状况,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所需的资金支持问题。同时,给予投资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投基金以优惠的抵扣政策或所得税税率。
四是除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外,还应进一步提高其他现有国家和省市级创投引导资金对所参股直投基金投向早期(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比重要求。近两年来,许多省级政府部门和央企、国企发起设立了不少巨额并购基金和偏后期的PE类基金,应引导和要求减少此类基金规模,而将更多资金投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其他早期创投引导基金。在欧美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股权投资引导资金只是针对种子期和早期投资或者是地区性的重振计划等特殊项目,例如美国SBIC(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德国Startfonds基金、英国的ECF、UKIIF和BACF基金等,没有中期或中后期的政府引导资金。应参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验,进一步将有限的财政资源引导向创新的关键阶段——早期(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