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3-03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颜色:】浏览量...

当前我国水环境保护问题仍较严峻。2015年全国967个国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有35.5%的断面为Ⅳ类及以下水质等级;地表水Ⅰ类水质断面比例仅为2.8%,同比降低0.6个百分点;121个主要湖泊监测中,Ⅳ类及以下水质的湖泊占67.8%,大部分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

“十一五”以来,共有22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相关的政策措施,探索了多种补偿模式,对明确上下游地区的权责关系,缓解水资源和水环境矛盾,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生态补偿机制起步晚,设计不完善。现行大部分补偿方案仍处于试点阶段,设计上侧重便于操作,在综合考量跨界流域生态环境差异、生态补偿对象的多样性、甄别生态功能区域等方面考虑不足,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难以充分体现。而且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生态保护补偿立法,涉及生态补偿的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缺乏系统性。

二是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筹措并转移支付,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森林碳汇交易等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尚未建立,导致补偿范围小、标准偏低。如商品林每亩年均收益超过200元,即便荒山荒地每亩年租金也超过30元,但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仅约每亩每年22元,差距较大,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三是监测网络基础较弱,科学评价难。近年来各地加快建设流域断面的监测网络,但跨区域的水质监测自动化、精确化、信息化水平仍难以达到生态补偿的数据核算要求。部分地区跨界水质监测断面归地方管理而非国家直管,监测结果的公信力无法得到上下游共同认可。

为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确保流域生态安全,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科学设定考核体系

(一)编制补偿技术指南。流域生态补偿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技术要求高、协调难度大,单靠地方政府的过渡性政策和行政手段难以形成长效机制,需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流域生态补偿技术指南或规范,明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事权责任、效果评估,条件成熟时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条例或单行法律。

(二)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评价水质指标,综合考虑流域生态改善、用水总量控制、污染治理难度等因素,结合森林、草原、湿地等不同范畴的生态补偿要求,实现流域生态改善的前瞻性和可预期性。

(三)加快重点流域试点。优先推进江河源头区、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土流失预防区和治理区、大江大河蓄滞洪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总结推广经验,出台引导政策,逐步推广全国。

二、拓宽筹资渠道,培育生态资源市场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引导基金,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关系,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形成合力,放大资金使用效果,促进“绿水青山”尽快转化为“金山银山”。

(二)培育生态资源市场。建立政府为主导、市场和社会运作为辅的生态交易机制,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探索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森林碳汇交易等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补偿标准。

三、加强监督评价,建立协同共管机制

(一)夯实生态补偿工作基础。总结地方实践案例,做好全国重点流域跨区域的水质断面勘查和选择,加强流域水质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满足“水资源、水质量、水生态”等多方面评价、预警与考核需求。

(二)健全协调评价工作机制。建立生态补偿跨部门、跨地域的协调机制,做好水质水量监测、水污染联防共管工作。引入第三方监测和监督机制,确保检测结果的公平公正。建立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补偿资金使用、流域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等情况。引导跨区域的流域产业科学合理布局,建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污染型产业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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