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城市抗震减灾能力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3-03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颜色:】浏览量...

在2016年唐山大地震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当前我国城市抗震减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法规建设滞后。《防震减灾法》颁布后一直没有出台工程抗震管理法规,这与工程抗震在地震防灾减灾救灾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称,严重影响到抗震工作开展。

二是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在工程抗震监管方面,片段化、分散化,职责不明,效力不彰,缺少灾后追责。譬如,长期以来地震部门和住建部门的职能重叠和协调不足,导致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其参数不能很好地在实际工程设计中使用,形成安全隐患。同时,工程抗震的专业性质严重弱化,导致理论研究缺乏系统性,技术进步失去推动力。在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因涉及地震、园林、市政、体育、教育,甚至部队、中央单位等多部门之间的协调,由于职责划分不清,协调困难,影响到建设效率和使用效果。此外,以应急避难场所和生命通道为核心,配套应急供水、通信、供电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形成点线面结合的防灾避难体系是避难场所灾时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但普遍存在重场所建设、轻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配置的问题。

三是抗震减灾风险管控基础薄弱。其一,风险底数不清,评估工作重视不足。建设用地存在相当数量的抗震不利和危险地段,但通常只在工程建设阶段才予以评估,造成规划选址不当的情形较多;抗震未设防、抗震设防不满足要求的工程数量较大,但抗震排查工作只有个别地方开展,底数不清现象普遍存在;重大危险源、次生灾害严重片区缺少评估,普遍未采取抗震监管措施。其二,抗震防灾规划工作滞后。抗震防灾规划是对城乡防灾空间布局和抗震防灾工作的统筹安排,但目前我国开展此项规划的城镇不足15%,且对规划实施重视不足;抗震危房改造、抗震设施建设等资金不足,抗震措施的落实亟需加强。其三,抗震风险管控缺少制度性安排。减轻抗震风险是一项长期工作,在城市管理中实施规划建设抗震风险管控极为必要,但目前相关法规空白,整体性、系统性的制度安排缺乏,与习总书记“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的要求有明显差距。

为提高城市抗震减灾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摸清底数。提高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面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抗震不利和危险地段、不符合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抗震设施等薄弱环节的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精准施策,推动抗震风险管控机制建设。

二是加快工程建设抗震监管立法。尽快出台《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弥补相关法律空白,建立涵盖规划、建设、运维、加固和重建等环节的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抗震减灾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城镇安全发展。

三是加强抗震减灾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抗震减灾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追责制。加强应急决策、抗震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力度,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部门数据公开和共享。

四是建立抗震风险监控和加固改造的长效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应列出专项预算,开展城市既有建筑抗震综合改造工程,在普查基础上对抗震未设防住宅,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地震高风险地区、地震断裂带地区、人口高密集地区抗震能力不足民宅,以及校舍、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建筑,尽快开展鉴定加固工作。这样既可补民生短板,也能有效去过剩产能。

五是建立以风险防范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干部绩效考核中切实扭转“防灾做得好,不如救灾表现好”的倾向,不仅要看抗震救灾是否快速及时,更要看风险评估是否科学可靠,风险管理是否切实有效;建立以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实施、设施有效覆盖率、工程设防达标率、风险监测控制到位率等为指标的抗震防灾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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