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7-03-03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大、中、小】【颜色:】浏览量...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下发以来,地方政府对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持续推进,包括对留守儿童详细摸底,建立报告制度;在学校设立留守儿童活动中心;民政部开展百县千村“中国儿童福利示范项目”试点;等等。但是,此类项目中,具有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社会组织参与不足,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服务体系建设“重物轻人”,难以持续。例如“中国儿童福利示范项目”中,每个试点村投入6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硬件设施,1万元为当年活动费用。选聘一名村儿童福利主任,由村干部、当地学校老师、甚至是村庄留守的中青年妇女等兼任。既没有人员薪酬或补贴,也缺乏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二是投入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由于近些年撤点并校,农村儿童住校比率持续增加,县及乡镇以下的学校在教学之外承担着繁重的学生日常监护等任务,但相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严重欠缺,使师资力量薄弱、教育经费紧缺的贫困地区学校压力进一步加大。一些地方依托学校设立留守儿童活动中心却不给经费,只是多挂了一个牌子;规定每校必设的心理咨询室则由未经专业训练的教职工兼职,往往形同虚设;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开展关爱活动,多以捐赠学习和生活物品为主,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对社会创新模式的推广和对社会组织配套支持不足。一些社会组织经过长期创新实践,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有效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服务模式,例如“4+1”培养模式,涵盖思想政治、心理情感、行为习惯、人格品质,以及营养与健康安全保障等;驻校社工模式,帮助学校、社区加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等等。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具有专业能力或社工经验的社会组织,在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体系建设中的专业管理、人员培训、慈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政府合作或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仍然较少,且“管事不管人”的基金投入模式,使社会组织必须依靠募捐才能开展工作,不稳定、低水平收入使招聘和留住专业人才成为机构发展的最大障碍。
为此,建议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作用,积极支持和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
一、建构留守儿童教育支持体系
鼓励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推行已运作比较成熟的留守儿童“4+1”培养模式。其中,政府教育部门负责配套完善教学条件与生活设施,保障模式内容真正落地、扎根;同时,支持合作的相关社会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系统化、标准化程序进行有效运作,实现该教育支持体系在学校的建构。
二、建立农村社区和学校的社工体系
建立驻校、驻村社工体系,既能有效形成稳定、专业的留守儿童关爱和保护体系,也能增加就业岗位,还能填补贫困地区农村社工领域的空白,同时可为建立完善农村老龄人口等其他专业服务体系累积经验。
一是建立驻校社工体系。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中西部贫困地区,每所乡村学校招聘、配备1至2名驻校社工,纳入教育体系。政府采用合作或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培训、专家指导、项目管理、督导与评估等服务。教育部每年从财政教育经费中拨付专项资金支持该体系建设,支付驻校社工人员薪酬福利和工作活动费用,由省、市各级政府分担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和服务费用)。
二是建立驻村社工体系,纳入农村社区建设体系。在贫困地区每个行政村向社会或本村招聘1至2名驻村社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入体系,在政府指导和监督下招募和培育适合农村儿童发展工作的社工。驻村社工体系建设可以参照大学生村官体系,可以与民政部“中国儿童福利示范项目”结合。社工人员薪酬福利及其工作、活动和能力建设费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费用由民政部、省、市民政部门确定比例分担或其它政府财政资金持续支持。
三是相关部门在教育、民生、农村建设等财政经费预算中,除了硬件设施的投入,还应建立长期持续的服务性投入的保障机制,明确规定各项资金的来源和投入、使用办法。资金投入的规模随覆盖面扩大而逐步增加。
三、加强专业社会组织的参与和培育
可以先由省、市相关政府部门以合作或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参与试点实施和逐步扩展,探索专业化、规模化运作、管理、培训与监督的模式和推广路径与方法。运行比较可靠成熟后,由政府纳入教育体系和农村社区建设体系,与社会组织合作加以推广实行。对于一些社会组织发育程度比较低的地区,应允许跨地域聘请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社会组织,并在工作中培育本地区专业社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