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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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住房租赁市场利好政策密集出台。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7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2017年7月份,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选取了成都等12个城市作为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随着各城市试点方案的先后出台,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正式拉开序幕。目前,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突破的瓶颈问题:

一是住房租赁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匹配,不能适应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住房租赁工作的依据主要是部门、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等级较低;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机构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地位等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影响相关部门工作的开展。

二是住房租赁公共配套服务方面没有创新突破,住房租赁的吸引力有限。各地出台的住房租赁试点方案,租房人群还不能真正享受与购房人群同等的公共配套服务,“租购不同权”推高了房价上涨预期。

三是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功能不完善。公安、教育、计生、房管等政府部门数据不共享,政府部门基础数据与房屋中介、房屋租赁企业等社会数据不关联,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房屋和人口等基本信息采集成本高、效率低,住房租赁监管缺乏有效抓手,阻碍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四是农集区无产权出租屋游离于监管之外,不能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农集区是租赁市场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普遍存在消防、质量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划地自建、统规自建农集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致使租赁合同无法备案。且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此类出租屋没有细化规定,导致税收流失、承租人权益受到侵害成为常态。

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立法工作。在相关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效力提升,让租赁市场监管有抓手,执法有依据。

二是因时因地、适度适当加快推进“租购同权”。如取消将是否有自有住房作为租房公积金提取的前提条件、因时因地租房可就近入学等,促进住房租赁共享公共配套服务,增加住房租赁对供、需双方的吸引力。

三是完善住房租赁交易公共服务数据共享平台,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网上“一站式”公共服务。推动房管、公安、教育、公积金等部门信息共享,整合综治、流管、安全、计生、劳保、违建、司法等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为一个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提高网格内房屋、人口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动态录入效率,并与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房屋和人口基础数据关联,以保证基础数据的动态性、实用性。出台住房租赁激励政策,引导开发企业、物业企业、房屋中介、科技企业等各类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移动互联、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技术标准统一的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四是解决农集区无产权出租屋房屋租赁问题。将符合规划及消防、质量安全条件的无产权农村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进入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加大规范管理和市场监测;加大农集区公共配套服务,以备案为基础,使纳入平台的农村租赁住房,享受与普通住房同等的公共配套服务,承租人可享有居住证办理、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制定划地、统规自建农集区消防、质量等安全标准,推动此类区域租赁住房以适当方式进入租赁市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农集区闲置住房,加强与专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合作,提升农集区住房租赁服务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