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加大垃圾处理行业税收优惠及补贴政策力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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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来,我国加快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处置能力不断提升。截至2016年底,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共2149家,危险废物核准利用处置能力达到6471万吨/年,实际利用处置量约1629万吨。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6.6%;全国主要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接近8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0%。目前,生态文明建设已受到中央高度重视,而垃圾处理行业却税负过重,“营改增”后税负甚至不降反增,行业发展很不规范。

一是税负高、盈利难,行业企业整体“散、小、弱”。由于企业回收垃圾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需要缴纳全额增值税和附加费,税负最高可达18.7%。为维系经营利润,企业间虚开虚抵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现象严重。部分企业甚至选择将回收的废旧物资直接“不开票销售”给环保不达标的小企业,或联合勾结无票交易,导致正规开票企业面临非正常成本竞争。同时,我国拾荒者、零散户数量众多,回收废旧物资不交税成本低,其“无票价”远低于正规企业“含税价”。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困难。财税〔2005〕72号对增值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返还税款,视同政府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和教育费附加(2%+3%),一律不予退(返)还,企业现金流及资金成本、项目再投资压力很大。而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2015﹞78号实施后,使部分环保企业从免征增值税变成了按70%和50%的税率即征即退;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优惠目录中未列举的工业固废品类,不予享受增值税退税70%的政策,企业实际税负高达16.5%。由于78号文没有规定“何时征、如何返”,对办理退税须提交的材料没有统一规定,退税十分缓慢,进一步增加企业时间及财务成本。

三是行业缺乏扶持政策,企业处置能力弱。由于缺少应有的政策支持,受世界原生资源价格下降影响,很多废旧物资生产企业放弃或减少使用国内再生资源,改用进口原生原料生产。且各地新建垃圾处理及再生资源项目政策要求过严,相关企业入驻往往受到抵制。同时,企业研发能力弱,处理技术单一,而危废种类繁多,供需种类严重错配。生活废弃物价值低,回收成本高,再生资源O2O交易平台、公共区域回收箱或智能回收机等商业创新“久推不动”,投产企业难以为继。

为此,建议:

一、加大流转税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将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机器设备制造、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技术和新产品试制、研发”等领域。对污水、垃圾、危废、医废、污泥处理等免征增值税或增加返还比例。参考现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用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核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人,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增加风险较大的研究阶段和技术转化期的免税规定,借鉴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方式,对纳税人R&D投入支出再加计抵扣100%的进项税额;专项R&D 贷款项利息支出,允许其按利息金额的30% 抵免增值税,鼓励资金不足的环保企业开展R&D活动。三是出台增值税退税细则,对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所得税;明确规定退税时间和简化退税程序,并规范、明确企业办理退税应提交的材料。

二、加大环保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在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将节能环保型高新技术企业税率调整为10%。对旧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按一定比例从应纳所得额中抵免。并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多种所得税抵扣形式。

三、推进配套改革。一是完善政府支持方式。增加按取得的专利授权数、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新产品销售金额等政府补助。引导居民参与垃圾回收。针对税负增加环节,启动政府调价或补贴机制。二是尽快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