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加大西部内陆湖泊湿地保护治理力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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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部内陆湖泊湿地分布在内蒙、宁夏、贵州、云南等12个省、市、自治区,总面积为2575.9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48.22%,其中,西北地区628.9万公顷,占11.77%;青藏高原区786.09万公顷,占33.51%。当前西部内陆地区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湿地特别是湖泊湿地保护与治理面临着巨大压力。

一是面源污染居高不下,环保投入严重不足。面源污染成为湖泊湿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如云南滇池因建成区面积的扩张导致城市面源入湖量持续上升;贵州每天有8600吨的生活污水流入进入草海湿地。但是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技术水平低,整体湿地管护受到局限。如环草海湿地居住着18个村9万余人,由于公共设施欠缺,生活污水无法有效进行管网收集,直接排放到草海湿地;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果不佳,污水排放不达标等。同时,已进入国家湿地生态补偿试点的西部湖库湿地数量有限,湖泊湿地保护未实现全覆盖。

二是产业发展和水电建设影响巨大。耕地面积增加、煤炭开采、土地开发、水电建设等都是湖泊湿地锐减的原因。如1975-2015年间,新疆孔雀河流域的普惠-尉犁段耕地面积从7000余公顷增加到80000余公顷;新疆的台特马湖、甘肃的青土湖、内蒙古的居延海等不同程度的存在水电工程的无序开发问题,上游截水造成下游湖泊湿地退化乃至干涸;西南地区诸多水电项目造成的污染扩散、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尤为显著。

三是“九龙治水”给湖泊湿地保护带来重重困难。水利、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分别依照国家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行使和履行各自的管理、利用与保护的权力和职责,而林业部门虽然在国务院职能三定中有行使湿地保护的职责,但没有国家法律授权。湿地保护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现状突出,各管理单位和部门的职能交叉,无法协调湿地用水、防污、造林生产、旅游等多部门关系,各行业法律法规条文冲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严重。

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推进湿地管护中的生态补偿试点和制度建设。目前国家湿地生态补偿试点补偿标准科学依据不足,应开展湿地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和生态损失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

二是严守湿地保护红线,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对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一律纳入红线范围,禁止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已经被占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尽快还湖修复。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申报、规划、建设等为切入点,保护典型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和优化野生生物的栖息环境。加快国家湿地保护条例的编制和立法进程,加强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三是济弱保优维中多头入手,加大对重要湿地和关键部位的恢复力度。对云南滇池等曾经或已经出现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湖库加大治理力度。重视生态环境良好的湖泊管护,避免其遭受破坏。对于中等状况的湖库要通过河湖长制度的执行和一定的奖惩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等,推进其水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尽快启动大江、大河上游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重要湖库湿地集水区工矿企业关停并转、移民搬迁、污水管理收集、消落带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湿地恢复工程项目,达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恢复目标。

四是开展湿地监测和科研,加强风险防范和预警预测。积极开展湿地功能、价值、生物多样性、湿地修复技术、湿地合理利用模式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制定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技术规程与标准;建立湿地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对资源开发下的湿地水质等情况开展长期监测跟踪,定期进行湿地生态环境风险评价,有效支持湿地生态安全和生态风险预测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