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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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非监禁刑的主要形式之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精神,构建新型刑罚执行体系,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自2003年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面运行,其制度、机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 在改革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的同时,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社区矫正制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社区矫正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立法支撑不足。2011 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 》和 2012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太过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现行规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互协调配套和衔接不足,缺少统筹社区矫正整体工作的社区矫正法,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缺乏法律条文支撑。
二、执行主体定位不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公安机关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即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司法部门作为工作主体没有刑罚执行权,而公安部门有刑罚执法权却难以顾及社区矫正,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一些不遵守矫正纪律、不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缺乏强制措施,影响了刑罚执行的统一性。
三、工作队伍力量不足。一是缺乏专职队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0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近350万,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近300万,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0万左右,占监所服刑人员总数的40%。由于缺乏专职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基层司法所兼职负责,全国共有基层司法所4万余个,专兼职工作人员不足13万人,在承担司法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维稳综治等多项工作后,难以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二是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缺乏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机制,现有志愿者队伍大多为村社干部,民众对矫正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普遍比较陌生,基本靠基层行政力量强制推行,“群众监督”成为空文。
四、执行方式过于简单。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不长,缺乏心理干预、管理教育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实践中,矫正工作大多限于定时报到、汇报思想、听报告、参加公益劳动等,矫正项目单一且低效,既未体现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本质属性,也未实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的初衷。
为此,建议:
一、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一是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加以规定。二是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工作考核、应急管理、监管安全、异地委托、教育矫正、矫正衔接和帮扶工作等制度。三是允许各省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依据。
二、理顺社区矫正主体关系。一是可以考虑赋予司法部门特定执法权,让司法部门的工作重心一部分向社区矫正倾斜。二是可以推广上海探索的集中执法模式,组建区县一级的标准化社区矫正中心,选派民警进驻,并以此为平台承担主要执行职责,兼顾指导和帮助基层司法所做好日常监管和帮扶。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队伍建设,向社会公开招录一批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岗位,定期组织法律、心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二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培育一批从事社区矫正的规范性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媒体宣传,让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可度。
四、探索科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工作方法。一是采取多元化工作方式,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更加注重心理疏导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职业规划指导培训等。二是采取分级分类帮教机制。推广上海“三分教育”机制,根据矫正对象犯罪类型和原因为主要标准,采取同一类型配套一个矫正项目的方法,提高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不同矫正阶段配套不同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对象在刑意识和立足社会能力;根据矫正对象考核等级,配套专门矫正方案。三是逐步推动“互联网+社区矫正”模式,构建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资料、矫正教育方案、已取得的教育效果、目前存在的问题、矫正资讯于一体的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