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储存规范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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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危。根据《2016年度中国医药市场发展蓝皮书》,2016年我国医药市场总规模达14774亿元,其中各级医疗机构用药总量为12290亿元,占83.19%。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尤为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但是,目前我国医疗机构在药品储存规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储存设施不符合要求。我国现行GSP规定:药品储存条件温湿度要求为“常温10~30℃、阴凉库20℃以下、冷库2~8℃,相对湿度:45%~75%”,但在实际上,部分医疗机构在设置药房功能时,未按药品特性分常温区、阴凉区、冷藏区,部分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无专门药房,配置的药柜在避光、通风、排水、防尘、防潮、防霉以及防虫、防鼠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大部分冷藏药品的冰箱均为普通冰箱,不具有抽湿功能,不具备保障药品质量的条件。
(二)部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滞后。一些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混乱,存在使用“回购药”“劣药”“来源不明药品”的现象;一些医疗机构对药品有效期管理不严格,拆零药品和急救药品过期失效仍在使用;一些医疗机构药学专业人员配备不足,药品管理不规范,存在记录不全,保存不善等现象。这些问题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三)药品监管力度较弱。部分地方在准入时重医疗行为,轻药房管理,未对包括人员培训、设施设备、储存养护等药房管理行为进行严格审核,验收。一些地方对医疗机构药库、药房设置及药品监管和处罚力度较弱,对于未按要求储存摆放药品的,管理部门仅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无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二、几点建议
(一)抓好合格药房主体。全面铺开阴凉区的建设。根据药品用量情况和药品储存要求,加速推进医疗机构阴凉药品储存条件提升工程,监督各医疗机构对药库、药房进行符合GSP要求的硬件投入和改造。在设置药房功能时,进行科学合理分区,并实行色标管理,避免药物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保证药品质量和药效。
(二)抓好医务人员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落实完善药房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做到责任到人。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责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做好药库、药房温湿度的监测与管理。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通过准入、年检、评价等监管手段促进药品规范化管理。按照《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对现有医疗机构药房药库改造开展专项检查,以查促改,加快阴凉区的建设步伐。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和监测,对基本药物、中标药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较多、近两年质量抽验不合格率较高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不稳定品种进行抽检,增加基层医疗机构、阴凉区药品和中药材的抽检比例,监测可能的不合格药品流向和品类,为监管重点提供参考,确保临床用药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