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推进环境监理工作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浏览量:...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通过多年探索,环境监理制度在专业技术层面和行政管理手段上累积了很多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效地控制了各地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提升了环评的有效性,确保了环保“三同时”要求的落实。但目前,环境监理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的推进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环境监理法律定位不清。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陕西、江苏、新疆以及重庆等省市先后在地方法规中明确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但在国家层面,一直未对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其后随着2016年《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下发,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废止。2017年最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征求意见稿中的环境监理的章节及内容全部删除,正式文件也未提及环境监理工作,使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与前景更加模糊。

二是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不明。各级管理部门尚未理顺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在行政管理、技术规范上的关系。在行政管理上,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是“相互独立”还是“相互包含”一直存在争议。在技术规范上,环境监理是按照工程监理的模式开展,还是建立独立系统,也存在争议。缺乏顶层设计,规则不明确、不统一,各地、各行业对环境监理的资质要求存在差异,相关工作协调难。同时,环境监理实际工作,要求相关技术人员既有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工程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又有充足的工程设计施工等专业素养,而现阶段兼具这两方面技能的技术人员十分缺乏。

三是环境监理管理模式不一。当前我国环境监理工作普遍采用独立运行和纳入工程监理运行两种管理模式。由于将环境监理进行独立运行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建设项目往往只能根据环评审批文件的要求来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导致环境监理工作的推进不够深入,推动力度较小。而将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运行,由于二者主旨不一致,侧重点不相同,极易产生矛盾,工程监理很容易在工程质量、进度、经费等问题上制约环境监理。

为此,建议:

一是明确环境监理工作定位。在当前简政放权的形势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环境监理进行了规避,要在国家层面为环境监理树立法律地位难度较大。但环境监理工作仍需要有相对明确的认定。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制定科学的配套制度,将环境监理工作作为一项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自主需求和自主责任予以落实。

二是完善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由于环境监理尚未形成符合环境保护工作特点的技术规范体系,使得环境监理模式不能很好地契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议在国家层面,结合环境监理试点成果,充分考虑环境监理与工程监理的关系,明确环境监理与环境影响评价关系,协调各个部门管理要求,推动环境监理工作有序发展。

三是强化环境监理技术力量。尽快制定环境监理技术规范,使环境监理工作有章可循。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管理,全面提升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引导企业增加投入,制定完善技术方案,提高环境监理技术科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