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加强老年群体管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

【字体:

【颜色:

浏览量:...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老龄化呈现出规模超大、速度超快、抚养比高等颇具中国特色的主要特征,人口“又多又老”将成为贯穿我国21世纪始终的新的基本国情。面对老龄化的新形势,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开展老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其中老年群体管理的现实需求与其社会治理方式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是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老龄事业及其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新矛盾的一个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老年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亟待高度关注。一些地区涉老侵权和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在公共安全事件中更容易受到侵权或伤害,尤其是老年人中的弱势群体,如高龄老人、独居老人、老年残疾人、生活困难者等。

二是老龄化新常态与老年群众组织发展不协调。伴随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我国老年群众组织数量也快速增加。不过,由于缺乏规范引导,老年群众组织基本处于无序发展状态,且发展不均衡,农村老年群众组织发展是明显的短板。此外,大部分老年组织存在缺乏活动平台、凝聚力、政策资金支持等问题,导致老年群体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是社会发展进程中老年人口边缘化问题不容忽视。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跟着子女随迁的老人数量呈增加态势。这些老人失去原先的熟人网络,进入到陌生的城市社会,社会角色难以转变,往往难以融入到当地社会服务与管理网络,存在被边缘化的倾向。同时,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正快速改变着我们的社会,人们正在利用互联网接受和处理很多新兴事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老人受身体机能、生活习惯等影响,一时难以像年轻人那样快速学习和接受新事物,产生驱离感和剥夺感。

四是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单一直接影响其获得感。虽然国家一直在积极开展养老工作,但这部分工作更加侧重老年人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对老年人的社会需求特别是退休后的社会参与需求涉及不深,导致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渠道狭窄、单一,使老年人产生“报国无门”的无奈感,不利于其获得感的提升。

五是部分老年群体中的反社会行为值得高度重视。随着老年人居住安排的独居化、空巢化,部分老年人成为长期脱离单位、家庭和子女的非组织群体,越来越游离于社会治理之外,成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薄弱的社会治理导致部分老年人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参与上访、缠访、抢购、集会、传谣等非组织活动。这些宗教迷信活动和非组织活动严重危害老年人身心健康,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为此,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一要坚持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内容,并不断完善涉老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提供法制基础;二要重点照顾孤寡老人、低保五保户、生活困难者、失独老年人等特殊老年群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要完善司法维权体系,依法处理老年侵权事件,为老年人群体提供司法保障,让他们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公正。

二、发展壮大老年社会组织,通过加强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从财政、政策等方面支持老年社会组织发展,促进社会组织大发展;转变职能,将涉及老年人的公共服务部分转移给老年社会组织,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加强对老年社会组织的监督,使其进一步规范化和专业化,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提升对老年群体的社会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老年人再社会化。帮助老年人再社会化,重新学习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应加大养老服务的投入,为养老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资金环境,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为老年社会服务提供保障;社会各界要加大对老年人群的关注,在社会上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风气。

四、进一步拓展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增强其社会责任感。重视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吸纳老年人参与基层民主自治,提升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重视培养社区老年居民意见领袖,引领社区老年人参与解决社区事务,提升其社会责任感。政府在涉老事务、社区工作方面简政放权,给予老年人群社会参与更多活动空间。加强对基层政权组织、居民自治组织、老年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可开展多种志愿活动,发挥老年志愿者在治安、交通等方面的作用。

五、多措并举全面提升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重建老年人与社会群体之间的纽带,让老年人重新回到组织的怀抱。各级政府可依托老年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同时对老年人进行有效管理,实现一举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