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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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强调“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肩负着疾病预防控制的多项重要职责。自2015年1月《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高,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极大促进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然而,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进,出现了疾控体系建设弱化的趋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疾病谱的变化等与疾控机构履行基本职责工作能力的矛盾逐渐突出。总体来看,我国传染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疾病防控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进一步加强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服务功能成为当前重要且紧迫的任务。目前,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疾控机构有效运行的经费保障有待加强。全国各级疾控中心绝大多数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基本建设、日常工作运行、人员工资等方面经费应由政府财政足额保障。但是,相当比例的地方政府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落实国家财政相关政策。以北京为例,在2016年全国省级疾控中心规范化建设综合评估中,北京市得分排位全国14,其中基本职责履行排位第1,而在落实国家基本建设、经费保障政策方面排位倒数第5,得分仅略高于西藏、青海、山西和湖南。全国不少地区因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政府投入增加,而减少了区县疾控中心的财政投入。

二是公共卫生工作还未受到各级政府应有的重视。只有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疾控中心才会受到重视,日常工作做的越好、越没有“事情”发生,疾控中心的工作就越不受重视。疾控中心开展日常危险因素监测、发现问题,提交的监测报告有时被认为是“多事”“给政府找麻烦”而“没人理”。同时,慢病防控是一项在短期内绩效不明显的工作,致使疾控中心“工作重心在慢病防控,但不得不用传染病维持自己的饭碗”。

三是人员流失严重,疾控队伍不稳定。疾控机构的特殊性本身就导致进人困难,又由于收入不高、缺乏增长机制、社会认同不够等原因,造成疾控中心队伍不稳定。一方面,受以收定支、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政策影响,大部分市、县级疾控机构人员薪酬明显低于同级公立医院和公务员,在分配上也存在“平均主义”“大锅饭”倾向,存在“不愿意干” 问题;另一方面,原有检测、体检、疫苗等收费项目,因政策调整不再收取,而政府财政投入又不能保证,导致越干越亏本,存在“不能干”“没办法好好干”的问题。

为此,建议:

一、全面落实对疾控中心的保障责任,不断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确保对疾控中心的保障责任全面落实。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预防疾病发生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决不只是卫计委的职责,需要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联动。应通过完善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综合应急处置协调机制,不断加强省、市(县)、区、街道、社区多级网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开展公民健康素养教育活动,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实现责、权、利统一。一是鉴于各级疾控中心人员工资总额基数偏低,建议比照同级医疗机构收入,改革疾控中心收入分配机制,向疾病防控一线人员倾斜,以绩取酬,在合理确定疾控中心基本职责和岗位的基础上,结合医改中增加的工作任务和提出的工作质量要求,提高疾控中心人员工资总额基数,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此基础上,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收入分配机制,在稳定人员队伍的同时,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二是鉴于疾控中心人员学历高、高职称高技术人员比例高,专业门类多等特殊性,建立符合疾控机构特点的人才聘用政策,适当增加编制,推广实施技术类公务员制,提高疾控人员的社会地位;在人员聘任上给予更大自主权。三是试点在利用政府财政资金有效履行基本职责、保证效果的前提下,允许疾控中心承接部分收费项目、政府或上级疾控机构委托的购买服务项目及科研项目,并允许一定比例的结余进行分配,且不计入工资总额。

三、建立责任清单,建设长效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疾控机构的职责,建立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疾控机构责任清单,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启动问责的程序。除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问责外,还应建立各级政府对疾控中心建设以及日常工作落实及其效果的政府履职的考核和问责机制,促使政府更加重视疾控中心工作,尤其是日常疾病防控工作。此外,鉴于疾控机构现场工作多,车改后下基层进现场难度增加,难以满足“早发现”的需要,应适当增加车改补贴,并明确车辆违规使用的问责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