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构建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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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环境治理工作已经进入转型发展的“瓶颈”期,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对于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美丽中国”建设的环境治理体系有重要意义,而当前我国环保工作仍是“政府主导”,主要是由于我国环保社会组织在参与环境治理中还存在困境:
一、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制度不健全。一是环保社会组织相关条例和办法的法律层级较低且亟待完善,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实践缺乏制度保障。二是环保社会组织归属管理混乱,环保社会组织“底数”掌握不充分,大量社会组织处于灰色活动地带。三是环保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分散、注册难,政府对四类社会组织采取直接登记,但环保类未被纳入。
二、缺乏环保社会组织资源整合与交流机制。一是尚未广泛建立环保社会组织交流机制,不利于组织间通过交流提升业务能力,实现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二是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缺乏联动机制,导致有限的环保资源浪费以及环保手段碎片化。
三、环保社会组织生存能力有限导致“形式参与”现象
一是基金会资助,但覆盖面较窄;二是境外资助,但制度约束和风险都比较大;三是政府购买服务但项目较少。此外,多数环保社会组织缺乏发展空间与培训机会,人才流失严重,管理水平滞后,影响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水平的提升与社会认同。
为此,建议:
一、强化环保社会组织“多元参与”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分级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坚持政府引导、有序参与、规范透明的方针,明确环保、发改、国土、水利、农业、林业、市政、气象、民政等部门根据政府环保职能分工,作为环保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依法依规严格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条件成熟时进行直接登记管理。二是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实践。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对社会组织作为承接环保公共服务最重要的主体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政府和环保社会组织间的信息共享与资源整合机制。一是由环保主管部门牵头,逐步形成定期交流机制,并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与媒体参加;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定期召开公众参与沙龙、论坛,营造环保公众参与的社会氛围;以行业协会商会行政脱钩为契机,健全环保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二是国家层面在制定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时,可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接受环保社会组织的咨询和监督。省、市、区(县)各级政府应建立与环保社会组织的沟通与交流机制,增进理解与互信。三是积极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促进本土环保社会组织积极“走出去”。
三、强化政府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构建环境治理体系的主导作用。一是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逐步建立环保社会组织公众参与效果评估体系,将环保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与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挂钩。二是建立地方环保社会组织信息数据库,建设地方“环保社会组织”网站,发布相关政策、普及环保知识、搜集编发环保社会组织工作动态,进一步推动环保社会组织信息公开。
四、创新环保社会组织“资源组合”的统筹机制。一是拓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将适宜环保社会组织承担的环境公共事务纳入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资金扶持力度,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通过将环保公益项目资金纳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加大对环保公益活动经费补贴力度。二是统筹社会力量参与环保。鼓励地方成立环境保护基金会,采取政府、企业、公众出资,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模式,募集资金支持环保公益项目活动;探索建立环保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环保社会组织孵化培育资金;逐步完善社会组织财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