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关于重视家庭建设完善相关公共政策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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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转型,家庭出现结构、规模、功能等方面变迁,家庭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更加凸显。目前政府支持家庭建设、弥补家庭功能的相关公共政策基本属于补缺模式,大多集中考虑问题家庭、特殊家庭,覆盖范围窄,对家庭价值的统筹缺位,宏观视角的顶层制度设计缺失,政策出台与执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衔接,造成了政策推动受阻,效力打折,甚至相互矛盾。

家庭建设相关公共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加剧了家庭压力与家庭能力之间的失衡,给向往美好生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家庭建设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育龄女职工缺乏劳动权益保障。现有公共政策体系没有将家庭作为政策主体,导致许多政策难以为女性提供针对性的支持。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几乎没有针对育龄女性群体的政策设计,尤其是0-6岁婴幼儿母亲的劳动权益保护,缺乏政策的有效支持。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没有家庭共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者一人一卡,家庭其他成员不得使用。一方面,个人账户制度的安排缺乏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济,参保者个人有基金结余却无法分摊家庭成员的医疗成本,家庭抗风险能力较弱。另一方面,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得不到充分发挥,资金利用率下降,相应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

三是公用事业政策中家庭建设制度欠缺。为提高居民节约能源的意识,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水、电费价格梯度设计,已产生良好效果。但政策中没有嵌入养老孝老、多代共居的政策鼓励,造成拥有结构完整、多代共居的家庭在绝对数量上承受更多支付压力,对家庭建设产生一定反向作用。

四是住宅购房政策与家庭建设相矛盾。国家基于稳定住房供应结构和抑制房价的需要,购买住房的优惠政策多倾向于小户型,但从将家庭嵌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视角,小户型无法满足多代共居家庭的需求,此类家庭无疑面临更大住房经济压力,政策结果制约了家庭规模。

五是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家庭建设相背离。个人所得税制度忽略了家庭的生计费用,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人口数量、婚姻状况、抚养子女以及赡养老人等因素,对于收入水平相同、但家庭构成和实际负担不同的纳税人,造成家庭内部分配不均等、税赋横向不公平的结果。

建议在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应该系统性、针对性、多视角、全方位嵌入家庭建设内容,进一步定位家庭价值,将家庭建设切实作为一项必要的政府工作,避免重蹈西方国家“去家庭化——再家庭化”的覆辙。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在女性劳动权益保护中嵌入家庭建设。探索建立家庭共享产假制度,使女性在家庭与工作间得到有效权衡,改变单一女性生育假的制度。女职工自主选择延长育儿假期、自愿多年职业中断的劳动权益保护措施,以及弹性工作时间、母亲工作帮助等政策手段,充分发挥女性在养儿育儿、家庭照顾方面的优势,有效促进生育率的提高。

二是在医疗保险制度中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家庭账户。建立医疗保险家庭账户,可规定有权使用家庭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的亲属,以及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必须满足最低限度金额的要求,明确家庭账户支付医疗费用的范围,如用于抵冲起付线以上的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用于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住院医疗补助保险的费用支付,以及用于支付护理项目、康复服务的费用等。

三是考虑家庭人口数量,进行公用事业服务消费价格的梯度设计。为鼓励养老孝老、多代共居的结构完整家庭发展,以及国家实施全面二胎政策,在公用事业服务消费价格制定中,嵌入家庭建设因素,在水、电费价格梯度设计时,相对降低多代共居、多子抚养的日常生活支付压力。

四是考虑养老因素,在购房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在提倡多代共居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家庭结构、人口数量、住房面积,或住房距离远近等因素,在购房贷款、契税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此类家庭价格优惠,鼓励子女同父母同住或就近居住。

五是实行个人所得税家庭课税制度。规定夫妻双方按照应税所得共同申报纳税,综合衡量以家庭为单位税收的申报方式、主体范围以及税率、起征点等因素。明晰家庭的构成分类,明确婚姻关系、户籍关系、共同生活关系、离异共同抚养孩子等纳税申报的家庭界定。赋予家庭成员自由选择减轻家庭税收负担的申报模式的权利,如夫妻分别单独申报或合并申报。明确不同模式申报的起征点、税率的数量关系,避免纳税家庭合并申报制度的“婚姻惩戒”效果。对长期赡养老人、赡养两个纯老家庭、赡养两代及以上老人的家庭,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