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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开展第三方信访代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近几年,全国范围内的信访形势非常严峻,信访行为的对抗性明显增加,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干扰因素,如何正确应对并妥善化解信访矛盾已成为现实问题。信访代理是现有信访制度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它有助于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建立信访双方的理性沟通平台,强化基层干部的服务群众的观念,把暴力信访、悲情信访转化为理性信访、文明信访,有助于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推动我国的文明法治进程。但这种代理同样存在诸多弊端:

1.目前信访代理大多是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区、镇、街道信访干部)、社居委干部、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为主要代理群体,由于代理人浓厚的“政府背景”,在代理结果达不到信访人期望时,信访人往往单方撕毁代理协议继续信访,代理人难逃“官官相护”的嫌疑。

2.代理工作的行政味较浓,通过行政考核能够保证一定的代理量,但代理人缺乏内在驱动力,难以在代理过程中有更好的表现。

3.在一些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的代理过程中,代理人面对各方压力,存在“讲不出”,“做不到”的尴尬,遇到被信访人(部门或单位)在一些问题上坚持己见,不肯让步的情况,代理人同样“人微言轻”,难以真正起到代理效果。

为此,建议通过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第三方信访代理模式来缓解信访矛盾,提升社会底层群众话语权,督促政府依法、高效行政,最大程度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治素质过硬,业务上有所专长,成员遍布社会各个阶层、具有一定的监督力和话语权,便于有效沟通和协调政府各个部门和单位,有利于所代理信访问题的解决。同时代表、委员通过信访代理,能够更好地深入基层、体察民情、反馈民意,能够发现我们政府工作中的不足之处,以建议和提案的形式推动政府工作的改进。为此,建议:

1.加大对第三方信访代理工作的探索和支持。各级党委要充分重视该项工作,遵守“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协参与、政府配合”的原则,出台相关工作意见和实施办法,用以指导当地的第三方信访代理工作。信访部门作为案件提供单位应仔细筛选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供给信访代理人代理,更要在案件的解读上给予业务上的帮助,使代理人能准确、到位地把握代理案件,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职能部门作为具体责任单位,应为代理人提供足够的工作支持,对于代理人在案件处理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对于诉求合理但由于政策、法律因素暂时无法解决到位的此类案件应进行跟踪办理;对于代理后被定性为无理诉求的案件应积极与代理人进行双向沟通。人大、政协应将代表委员们的信访代理工作列为政府工作和对代表、委员履职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进行年度考核。

2.按专业特长组建第三方代理团队,提高第三方信访代理的效率。在代理的组织形式上,考虑到代表、委员本身也是社会各界的精英,也是各自单位的业务骨干,有着重要而且繁杂的本职工作。因此建议按3-5人的规模成立工作小组,小组成员配备时应充分考虑成员构成,既要有政府部门的领导,便于代理过程中有效协调;又要有某一方面的专家,便于提供专业指导和对代理情况进行汇总、提炼;还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外干部。党外干部的信访代理作用不可忽视,其本身具有社会管理和参政议政的双重社会责任,参政议政是其价值的体现,党外干部会比一般的代表、委员更愿说,更敢说,也能让我们更多地听到实话、真话。

3.突出重点、难点案件,提高信访代理案件的针对性。信访代理案件应具有代表性,重点放在以下三类案件:一是对于一些诉求合理,但在办理过程中充满曲折的案件。此类案件通过代表、委员代理督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高效行政,对信访问题进行妥善处置,避免久拖不决,产生矛盾激化。特别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具有普遍性的政策性争议的案件更应是第三方信访代理的重点。二是对于一些基层政府不能解决的案件。由代表、委员代理,针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参政议政的形式,通过人大、政协平台或党外干部的参政议政渠道将问题逐级向上反映,以期得到应有的重视,推动问题早日进入政府考虑范围。三是对于少数无理诉求的案件,通过代表、委员的代理,在提高话语权的基础上,能够让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吃透政策,通过代理人的双向沟通,缓和对抗情绪,构筑良性沟通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