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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3-03-17来源: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税改,村级财力不断下降,集体“统”的服务功能不断衰退,农民“原子化”趋向不断增强,“小而全”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已远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个体小农在与大市场进行连接方面困境重重,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极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二是人地资源紧张和城乡二元对立。城乡公共服务严重失衡,农业与工业收入的差异明显,农村人均土地减少的趋势和不均衡的现状,导致了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外流出,农业兼业化、副业化现象不断增多,农村“老人种田”的问题日益突出,先进农业科技成果难以在农村得到普遍应用。

三是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出现提升瓶颈。由于农户仅参与农业生产环节,而未涉足农资供应、加工、销售、运输等利润较高的产前与产后环节,这种生产体制上的分割导致其他产业从农业获利较多,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收益偏低。

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可以将千家万户的分散生产经营转变为相互联结的合作生产与联合经营,促进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降低农民的市场交易成本和自然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双层经营中“统”的活力,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成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紧迫任务。

为此,建议“以现代农业服务改变传统种植模式,以现代农业科技进步不断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指导思想,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快发展经营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实践证明,经营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市场反应较快,导向性强,作用直接,覆盖面较广,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实行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导,农科教、产学研、科工贸相结合,培育多元化农技推广主体,提高为农服务水平。鼓励其他经济主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二,建立联产承包体制下小农生产、分散经营向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过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建立标准化测土配肥体系和标准化农资连锁供应体系,根据农户的实际需求,实行测土配肥技术和标准化“套餐肥料”的连锁供应服务。实现由小农生产向标准化生产的过渡。二是建立以农机合作社为主导的标准化农业生产过程外包型服务体系,以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农业机械的完美结合,实现由小农生产向集约化生产的过渡。三是建立以城乡共建安全农场和安全市场为特征的全产业链模式,实现从小农经济向规模化经营的过渡。通过乡镇服务站、农业合作社组织及信息化服务网络,在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套相应的加工、储存、市场配送、电子商务等交易条件,全力打造规模化经营模式,实现农市对接、农超对接,并逐步实现“订单农业---期货农业”的现代化模式。

通过以上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把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复杂过程简单化,把简单的问题标准化,把标准的问题制度化,把制度的问题信息化”的“四化”现代运营理念,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

第三,将大学作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建立大学复合农业模式。以大学的科研、教学、学生实践、学生就业平台为基础,全面建设以大学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依托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即在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以市场为引导,联合涉农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以大学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该项工作,实现农业科技技术低成本、快速、高效转化与推广,全面提升农村生产力水平,改变和优化农村现有生产关系,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建立健全联产承包体制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制度保障机制。由国家出资组建农业贷款担保、村官创业贷款担保、农业合作社贷款担保机构,有效地解决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由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联合推出专项贷款金融产品,规模经营主体将合法取得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抵押物取得银行贷款,逐步实行专业合作社联保机制,实现土地经营权作为信贷资本在金融信贷中的周转增值功能,使之成为农业产业中稳定增长的有效保障。

对新模式下产生的新生事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重点明确省、市、县政府公共服务模式与乡镇、村级经营化服务模式的职能和行为准则,确立科研单位、农业合作社、村官、供销社、龙头企业等参与主体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角色、地位、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确保各个环节的参与程度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