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行业特别是证券业在极其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下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股票市场功能仍有待充分发挥,某些金融创新环节偏离了政策设计初衷,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有效性,也不利于增加人民财产性收入。
一是股票市场各项机制需进一步健全。新股发行定价机制仍不健全,现行机构询价申购类似于荷兰式招标,部分机构虚报价格;新股发行市盈率过高,目前虽有所回落,但依然高达30倍以上,二级市场只能靠持续震荡下跌来消化风险;新上市公司倾向于承诺分红比例通常为不低于利润20%,与成熟市场的50%-70%相比明显偏低。另外,国内外对冲基金和投机资本等做空力量利用各种途径,包括散布虚假信息等一些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我国股市的发展。二是金融监管体系有待完善。金融监管权配置不清,监管主体间缺乏有效协调,央行在金融稳定上效力不足;交易所等自律机构法律定位不明、作用不强;存在监管时滞、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管信息公开不足、市场稳定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特别是跨市场信息共享平台缺失,如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难度大。近年来境内银行代客资产管理、信托计划、券商定向资管计划等业务井喷式发展,这些资产管理业务没有统一监管部门对口,表外资产缺乏有效监管。另外,部分领域内幕交易定性有扩大化倾向,影响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另一方面证券业违法违规行为缺少实际有效的惩罚性措施,如信息操作等问题仍然存在甚至可能加剧。三是部分金融产品创新背离初衷。金融创新的本意在拓展投资渠道,分散风险,维护市场稳定。但部分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出现投机过度现象,各类金融衍生品高杠杆特性使投机后果被成倍放大,一些大投机者利用监管漏洞和自身优势非法操纵市场。同时高频交易大量运用给交易系统稳定性带来挑战,使市场之间传导机制更加复杂,加大了不确定性。以股指期货为例,其本身功能应为套期保值、轧平风险,但实际上在12%的近期合约保证金率下却成为“以小博大”的投机工具,持仓限额放松和交易手续费下降也降低了投机成本,拉大了基差,目前套期保值持仓量仅占持仓量的30%左右;而对于广大中小散户来说其门槛仍然较高,特别是在股市低迷条件下,利益由普通股民向机构投资者和大户转移。四是货币政策作用需要进一步强化。证券市场与货币政策关系密切,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日本和欧洲都纷纷推出各自的量化宽松政策,以维护自身利益。而我国则由于治理通胀等因素,货币政策不够积极稳妥,既不利于保证国民经济中弱势部门、新型产业获取资金的稳定,也加剧了股市资产缩水。
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各项制度。一是不断健全新股发行制度。调整新股申购过程的价格策略,参考美式招标模式,调整新股询价申购制度。同时在目前市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监管部门对新股定价进行干预和限制,新股发行市盈率不能超过二级市场同行业平均市盈率。二是加快完善退市制度。目前退市标准仍较宽松,且对退市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缺乏赔偿措施,需要深化退市制度改革,通过更为严厉的退市法规进一步完善退市条件、退市后去向、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等问题。三是强化高管辞职约束制度。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建立完善股权限售期分批解锁、抛售信息提前披露、辞职套现后去向限制等约束机制,同时对上市公司高管抛股套现开征高额资本利得税。另外,完善并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公司内控制度,同时可以考虑引入熔断机制降低市场异常波动;推进如融资再融资制度、投资者准入、税收制度等相关制度建设,从根源上推进企业分红,吸引中长期资金进入股市。
二、推进多层次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强化监管协同,明确监管层次。在一行三会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协调监管行动;建立跨市场监管机构,针对混业经营趋势,可以考虑创立金融监管局,重点针对跨监管领域、跨市场金融产品实行伞式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资产的监管,赋予监管机构对重大违法违规者的起诉权;通过法律法规授权,充分发挥交易所功能,保障其对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等具体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权,并强化期货交易所的非营利性,防止监管套利;加强市场力量监管,如引入举报者激励与保护机制,建立公私协同的证券违法违规查处模式。二是强化对市场信息的监管。严禁利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利用政府来源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和信息操纵,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发布流程;对影响市场运行的不实信息,相关部门应及时澄清;加强对媒体的引导,对传播谣言、泄露重大信息的媒体予以严格规制。更为清晰地界定内幕交易行为,在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避免对内幕交易定性扩大化和整治运动化倾向。三是建立完善各种金融市场操纵行为的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法律体系,制定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实施细则;提高证券行政罚款处罚数额,利用罚没收入设投资者保护和赔偿基金;同时进一步研究保荐人赔偿、集体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四是成立代表散户利益的投资者协会,或通过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各种金融市场操纵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行驶监督。
三、充分把握金融创新方向。一是通过各种方式,增强金融机构责任意识,实现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从“买者自负”向“卖者有责”转变。同时对广大投资者加强教育,增强其风险意识。二是尝试建立股指期货动态保证金制度。可规定保证金率上下限,使期货公司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以及投资者资信能力动态确定相应保证金比率,同时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三是建立完善以投资者分类为依托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促使金融创新与市场参与者认知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区分专业和非专业投资者,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承受损失和资产管理能力,改善市场准入,提供平等参与机会。四是完善做空机制。放松对融出证券的交易主体资格和融券的标的范围限制;特别规定新股上市首日起即可做空,使新股定价更加合理;对ST股等绩差股或垃圾股允许融券做空,迫使其早日退市。
四、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作用。有必要针对分业监管下“重微观、轻宏观”的管理缺陷进行调整,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由央行负责风险预警并进行监管提示,监控和评估系统性风险。利用金融市场工具,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加强流动性管理,维护金融稳定。同时采取“定向宽松”策略,强化货币政策对金融市场稳定和产业资本的支持。可考虑通过合适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向农业、环保产业、新型制造业、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国防科工企业实行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人民银行可以考虑通过购买股票、参与定向增发、支持产业资本和产业转型等手段,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