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专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18来源: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 【字体:】 【颜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健康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开展基金会的工作,特设立基金会地方专项。遵循本基金会的宗旨:通过相关资助及公益活动,倡导社会关爱,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设立地方专项的,由九三学社省级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地方专项的名称一般命名为:北京九三王选关怀基金会—××(省、市、自治区)专项。地方专项的管理应该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所设立的地方专项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运作地方专项的执行机构为基金会非常设机构,不得刻制印章。

第四条 地方专项所募集的捐赠款项(以及股权、实物等)一律进入基金会公布的接受捐赠的账户。

第五条 地方专项所募集的捐赠款项及投资收益,其总额的10%上缴基金会,90%由地方专项管理机构使用,并在基金会财务部设立单独核算的财务科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地方专项各公益项目与活动的开展,由九三学社各省级组织向基金会申请报备。

第七条 基金会地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善款善用、专款专用”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挪作他用”这一基本承诺。各地方专项每年公益事业支出必须高于上一年资金余额的8%,各地方专项每年办公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公益活动经费总支出的10%。

第八条 地方专项的资金在募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捐赠方和基金会以及有关单位的随时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拒绝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方专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自正式成立一年半内,没有或者极少开展正常公益活动的;

2、自正式成立一年半内,没有或者极少进行募集资金工作的;

3、违反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违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第十条 地方专项的终止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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