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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戴红兵:构建我国外空商业活动的立法体系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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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长征八号运载火箭搭载着22颗卫星,在文昌航天发射场一飞冲天,创造了我国“一箭多星”即单次发射卫星数量最多的纪录。这个消息让戴红兵备感振奋,也更加关注我国外空商业活动立法体系的加速构建。

戴红兵认为,我国在空间法制定和健全方面相对落后,无法顺应国际空间法发展趋势,存在削弱我国国际外空相关条约修订话语权的风险。构建我国外空商业活动的立法体系刻不容缓。

戴红兵说,“当前,我国规制外空活动的国内法渊源主要是相关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低,与我国高速发展的航天事业不符。”他指出,我国外空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规制外空商业活动的国内法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不符合我国履行国际外空相关条约义务的需要;未能适应外空商业活动复杂化需要。我国大多数规制外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定时间已达十几二十年,脱节于当前的国际国内外空商业活动发展形势;所涉及卫星商业发射服务、空间物体致损赔偿责任以及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等内容有限。我国尚未制定航天基本法及外空赔偿责任法,这与我国的航天大国身份极不匹配。

当前,我国外空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涉及的合作主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私人。航天活动的主体由原来单一的系统内国有主体变为多系统的、多样性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航天活动的有关市场主体之间产生了不同形式的契约关系。但联合国外空相关条约主要规制以国家为主体的外空活动,缺乏国内法的衔接。一方面,这些合作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责任无法确认,如国家为私营主体的外空活动在国际上承担了国际责任后的追偿问题无法解决;另一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私营主体的商业活动有时并不会为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而妥协。

为此,戴红兵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提交《关于构建我国外空商业活动立法体系的建议》,建议建立健全我国外空法律体系,并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他提出,由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调整外空活动的基本法,主要规定外空活动的一般性原则、制度和管理机构等原则性问题。对外空商业活动采用多种法律规则的形式进行立法,鉴于外空商业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责任除了更多涉及法律问题,亦无法避免航天科技的内容,为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又确保所涉科技的不滞后,建议应以法律为主,并辅以部门规章进行制定。

同时,健全登记制度,以解决国家与私营实体的责任分配问题,及在国际合作中与其他国家的责任划分问题。鉴于外空活动高风险、损害大的特点,建议在海外发射审批时规定海外卫星发射商和运营商投保强制性义务,强制要求外层空间商业活动责任人购买第三方责任险。明确我国对管辖以及控制区域进行外空活动的监管权,对我国公民和在我国管辖、控制的区域成立、登记的法人所实施的外空商业活动审批以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