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是长江经济带的龙头,不仅要在经济发展上走在前列,也要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上带好头。为实现高质量发展,需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力度。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上海市委主委,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钱锋高度关注这项工作,在他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的提案中,有2件与此相关。
在“关于加快建设长三角一体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提案”中,钱锋认为,空气质量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尤需按照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要求整体布局。近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提出在示范区内实施环境监测联动和环境质量数据共享,为此,应加快推进长三角地区重点城市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以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地区环境空气质量。
钱锋列举了相关工作的现状与问题:
长三角空气质量提升明显,但仍有一定差距。2020年上半年,长三角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六因子中,PM2.5、PM10、SO2、NO2、CO日均值已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O3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优良天数同比上升19.1个百分点,上述六项空气质量指标同比下降4.5-25.9个百分点。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改善空间:一是日均值尚未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年均值未达到我国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二是O3浓度距我国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值还有距离,CO和O3浓度略高于粤港澳珠三角地区;三是夏季和秋冬季PM2.5、O3时有超标。
长三角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尚未建立。长三角三省一市目前已各自建立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在生态环境厅(局)网站发布空气质量六因子小时均值、实时AQI指数、质量评价和首要污染物等监测数据,可实时查询重点排污企业信息和排放源信息。此外,上海市可查询过去24小时、过去30天空气质量指数和过去3年全市空气质量数据,江苏省发布13个地级市月空气质量评价和排名,浙江省发布11个地级市和58个县级市空气质量月排名,安徽省发布16个地级市、国控点、省控点的实时数据、日均数据等。而国内最早的粤港澳大湾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已覆盖香港、澳门和广东省九个市,统一发布实时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相比于粤港澳空气监测网络,长三角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存在站点功能覆盖不足,发布内容、方式和数据查询不一致,缺乏统一公布平台、统一质控体系和阶段性空气质量分析功能。
钱锋建议,加快长三角地区重点城市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具体如下:
开展监测现状调研。整合长三角地区现有空气质量监测资源,依据各站点功能属性、区域定位和各地市需求,先期组建示范城市如上海、杭州、南京、合肥空气质量联合发布网络平台。
制定分阶段建设目标。逐步扩大区域空气监测网络,除覆盖主要城市站点外,可考虑逐步加入交通站点、背景站点、区域传输通道站点等。监测数据除常规空气质量监测因子和气象参数外,今后可逐步接入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等并向社会发布。
加强监测数据共享。推进长三角空气质量监测与气象数据共享机制,为重污染天气预报、防控、污染来源解析、区域传输路径确认、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等科学决策提供重要数据支撑,并为预警研判和制订防控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统一监测标准和质控体系。结合示范区“三统一”政策,对各站点执行统一质控和质保体系,统一区域空气质量监测标准。根据各地排放清单和企业名录,确定大气污染重点管控企业及对PM2.5和O3生成贡献大的行业,实施区域内重点企业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共享和重污染天气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监测信息统一公布机制。借鉴粤港澳珠三角地区的经验,在建立一体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媒体向社会统一发布长三角区域主要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同时可查询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和历史数据,通过公众监督,进一步提升长三角地区环境空气质量。
在“关于开展长三角移动源污染排放防治协同立法的提案”中,钱锋认为,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移动源污染治理压力巨大,亟需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协同立法,为强化区域移动源污染联防联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此,沪苏浙皖根据长三角地区特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在内的移动源污染排放防治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钱锋注意到,目前,长三角三省一市均已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江苏、安徽还制定了专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划定禁行限用区域、不得排放明显黑烟、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靠泊船舶岸基供电等管理要求。但要突破移动源污染防治“软肋”,现行地方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3方面: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难以对移动源污染提出细化规定。三省一市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一般性法规,需要考虑各大气污染源领域的防治工作,涉及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篇幅有限,难以对移动源排放污染防治提出更为具体细化的管理规定。
机动车排气污染条例不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浙江、江苏、安徽专门制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做出了针对性规定,但未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随着机动车和油品排放标准的不断提升、老旧车淘汰等措施的实施,国家柴油货车治理攻坚战的成效显现,机动车的减排空间有所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排放对长三角地区的空气质量影响日益凸显。
法规中针对移动源污染的联防联控措施有待加强。鉴于移动源污染流动排放的特点,三省一市应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联防联控措施,形成长三角移动源污染排放监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此外,由于一些防控举措需增设企业的义务性规定,需要地方立法给予更多法律支撑。
2020年5月1日,京津冀三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同步实施。钱锋建议参照上述模式,沪苏浙皖根据长三角地区特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在内的移动源污染排放防治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区域联防联控。
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控协同立法。三省一市在明确基本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移动源污染排放协同立法工作。如:统一确定地方性法规的主要框架、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四地移动源污染防控立法出台后同步实施、相关防控举措同步推进等。
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应立法规定,长三角地区销售的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内河船舶应当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装置;新生产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等要求出厂或注册登记时必须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同时逐步推进在用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保部门联网。
开展移动源排放协同监管。应立法规定,三省一市交通、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加强移动源注册登记、在线监控等数据的共享,建立集机动车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排放定期检验和维修、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包括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站等)和监督执法等数据于一体的智慧监管平台。
实施移动源排放定期检测。立法中应参照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相关规定,要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定期接受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或运行。引入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机制承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定期检测,并采用累积记分等方式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管。(转自政协头条 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