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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出台背后:范柏乃持续关注推动


日前,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立法形式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监管全覆盖、执法全闭环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这是国内首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省级层面的创制性立法。

条例》出台背后,离不开九三学社浙江省委副主委、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范柏乃教授多年的持续关注和呼吁。
面对“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扰民执法”“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以及“执法缺位、执法越位”等行政执法领域广受诟病的问题,2015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18年成立全国唯一的省级综合执法指导部门(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从成效来看,2020年11月-2021年5月,浙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办理案件189.79万件,占该省办结行政处罚案件的82.14%;“浙政钉”掌上执法率高达99.8%,基本实现无纸化办案。在执法制度、执法队伍、执法体系、执法规范化和数字化执法等方面,浙江领跑全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与此同时,范柏乃在对金华婺城、杭州桐庐和衢州常山等改革试点的实地考察、深度访谈和个案分析基础上,对浙江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需求进行大样本问卷调查,系统考察综合行政执行改革的实施背景、推进过程、实施成效和重大意义,分析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构成要素、支撑条件和制约瓶颈,撰写了《关于制定<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的议案》。
“《议案》主要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以及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五个层面,分析了制定《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范柏乃介绍。
此外,《议案》还从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法律依据),中央和地方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措施(政策依据),以及地方相关立法(事实依据)三个维度,论证了制定《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重要依据。
“基于法律需求,我们从执法主体权责关系、执法事项清单、执法队伍编制管理、执法过程监督体系,以及激励与保障措施五个层面,构建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立法框架,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范柏乃说。
2021年1月26日至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杭州召开。范柏乃领衔递交的《关于制定 的议案》被大会正式立案。该《议案》引起了浙江省人大代表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视,被列入2021年浙江省人大重点立法计划。
日前正式表决通过的《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规定,综合行政执法是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开展的行政执法。
在范柏乃看来,《条例》积极回应和破解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堵点和重点问题,通过法律形式总结和固化了金华婺城、杭州桐庐和衢州常山等地方改革试点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政策,注重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的协同联动。
同时《条例》明确了乡镇(街道)承接行政执法权和“一支队伍管执法”,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基层承接执法事项和部门间执法办案证据互认,进一步明确了设立省、市、县三级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强调更大力度推进行政执法程序化、规范化、数字化和标准化建设。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重点从执法职责、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五个维度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为建立健全职责清晰、权责明确、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和整体智治的现代行政执法体系提供了清晰的法治框架,为推进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