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国家宪法日主题开放日活动,我受邀参加此次活动,其间旁听了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的公开庭审。这起涉及3位科学家的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负责审理。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化解了一系列纠纷。这让我切实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把案结事了、定分止争作为重要的司法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坚持把“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目标和工作要求。尤其是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注重多元解纷、实质解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让科研人员全身心投入到创新和创业中。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不仅仅是为了定分,更希望的是止争,“定分”重在“止争”。公开开庭的这起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了多起关联纠纷,不排除未来可能还会有新的纠纷产生。这次的一揽子和解,能够让各方当事人早日从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凝心聚力,推动科研和企业更好地发展。二是有利于促成双方从“竞争”转为“合作”。很多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后,专利权人同意向实施方提供技术许可,实施方的“违法侵权”存量转化为“合法许可”增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三是有利于实现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件的调解或和解,可以促进科技企业和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