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新中国诞生前夕,毛泽东主席就提出在政府内设立具有统战性和咨询性的参事工作机构。1949年11月11日,政务院正式设立了参事室。此后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建立了参事室。1949年政务院任命的首批政务院参事,都是在民主革命时期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的民主党派、无党派高层人士,以及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上层军政官员。国务院参事室自成立至今,先后共有参事191位,现任参事41位,绝大多数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目前,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共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964人担任政府参事室参事。
据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5号国务院令,公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条例包括20条,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
条例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条例指出,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条例规定,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条例要求,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条例指出,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参事在任职期间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条例规定,参事履行下列职责: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条例指出,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条例还对参事享有的权利,参事工作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服务及履行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
该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点评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在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中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无疑具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它鲜明地体现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民主党派的重视,体现出政府部门努力为保障民主党派成员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以实际行动推动和促进新形势下多党合作事业的发展。这一规定的出台也必将激发广大民主党派成员的积极性,激励他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懈建言、共商国是,积极投身到国家建设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