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在要求人民政协“继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时候,明确肯定了像人民政协那样“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对于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有重大战略意义,又有现实可操作性。
民主:人民政协最为深刻的本质属性
我们都知道,人民政协性质最初界定为统一战线组织,后来界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最后又界定为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形式。这三重性质的界定,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认识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从这一认识过程来看,还是从人民政协性质这三重界定的内容来看,它们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逐级递进的关系,即后者包含前者的关系。关于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性质界定,不能取代前两重界定,但包含了前两重界定的要求,揭示了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所内含的最为深刻的本质属性。
之所以说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关于人民政协性质中最为深刻的本质属性,首先是因为人民政协作为一个统一战线组织,具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点。人民政协建立时,作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指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四大阶级组成的统一战线的组织。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这四大阶级,就是新中国成立时的“人民”。我们的民主,就是这四大阶级当家作主,就是在这四大阶级中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政协在建立之初被定性为“统一战线组织”,意味着它是在这四大阶级内部实行民主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已经不存在了,统一战线的性质应该发生变化了,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没有做这样的改变,影响了人民政协的转型。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我们在拨乱反正中对我国阶级状况的新认识,才明确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成为在广大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内部实行民主制度的组织形式。与此同时,邓小平明确地说过:“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
之所以说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关于人民政协性质中最为深刻的本质属性,同时是因为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也具有民主政治的鲜明特点。我们都知道,人民政协在成立之初,是以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合作共事、协商决策的形式开展工作的。这时,人民政协无论在构成上,还是在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上,都成为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重要机构。在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际,有的民主党派认为自己的使命已经完成,可以解散了,毛泽东亲自出面做工作,不仅希望各民主党派能够继续存在下去,而且提出“共产党万岁,民主党派也万岁”,制定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人民政协就成为贯彻这一具有民主内涵的指导方针的重要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尤其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政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1989年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邓小平的建议,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正式明确我国政党制度,既不是苏联那样的一党制,也不是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两党制或多党制,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且肯定,这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认了这一基本制度。这一政党制度,既体现在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时的直接协商,又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它民主制度中,尤其直接地体现在人民政协制度中。在这一新的认识形成过程中,我们明确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正是在这个过程中,1990年1月1日,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江泽民提出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渠道”。也就是说,在确认人民政协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关系的同时,确认了人民政协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1995年全国政协党组经过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共中央在通知全党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时候,第一次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样,人民政协的双重性质就拓展为三重性质。
综上所述,在人民政协性质的这三重界定中,关于“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界定,是人民政协最为深刻的本质属性。
协商民主:人民政协的显著特点
我们不仅要认识到民主是人民政协的本质属性,还要进一步认识到协商民主是人民政协的显著特点。
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是在20世纪90年代反思选举(票决)民主不足的基础上兴起的民主理论。而选举(票决)民主在西方有悠久的传统。一般认为,它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时代。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研究了摩尔根等人类学家的成果后说过,在古希腊原始社会后期,原始部落和小民族的组织体系中,常设的权力机关为议事会,成员由被选出来的贵族组成;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大会,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事务,会议决定用举手或欢呼通过;军事首长是领导人,必定由人民选举,或者由议事会或人民大会认可,军事首长儿子可以继承,但必须经过选举才能合法继承。现今西方的两院制、竞选制等民主制度就是由这一传统发展过来的。但是,在20世纪下半叶,这种民主的不足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在选举过程中实行的多数决定原则,使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合法地被否决;而赢得多数人选票的政党领袖或精英政治家,又可以合法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策,而不再顾及选他的多数人的利益。于是,民主的实际进程与民主的理论目标渐行渐远。人们对选举的热情走向低迷。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西方一些政治学家提出,民主应该让每个公民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或制定。他们根据这样的理念,提出了协商民主的设想。其目的是为了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的不足。应该讲,对民主的这种反思及其提出的方案设想是很有价值的。对我们来讲,还可以让我们的头脑更清醒,而不盲目迷信西方民主特别是选举(票决)民主。
事实上,在西方,协商民主还处在研究和讨论阶段,而中国则早已有协商民主的传统和成功经验。
首先,协商民主在中国已经是与选举(票决)民主并列的一种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在中国应用的领域非常广阔。基层的民主恳谈会、政府的听政会、推选干部候选人时的民主协商等等,都是协商民主的具体做法。但主要形式还是人民政协实行的大规模大范围的协商民主。而且,所有这些协商民主的做法都不是选举(票决)民主的补充,绝大多数做法也不是选举(票决)民主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协商民主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民主形式。1954年12月19日,毛泽东在论述人民政协存在的必要性时,曾经说过:“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应该讲,人民政协的构成不仅与西方议会包括上院或参议院不同,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也不同。人民政协在结构上由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界别及其社会精英组合而成。它既是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合作的平台,又是社会各界别合作的平台,特别是社会精英合作的平台。可以说,人民政协是中国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大联合、各界别大合作、社会精英大交流的人民民主实现形式。而且,政协会议的小组就是按照政党、团体、界别、特邀人士来编组的,打破了区域性和行政性的壁垒,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因此,人民政协实际上是中国社会的缩影,是中国各种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发展民主政治的好形式。人民政协结构上的这一特点,是人民政协的优势所在,决定了它必定要发挥自己独特的功能。这一构成,决定了它必定也只能按照民主的要求来运作;也决定了这种民主主要以协商民主的形式来进行。所以,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既然是“两种重要形式”,就不能说一种是另一种形式的补充或其中的一个环节。
其次,中国共产党有实行协商民主的丰富经验。在新中国成立过程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早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世,不是偶然的。我们都知道,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是由党领导的统一战线发展而来的。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的一大法宝。在统一战线内部,我们实行的民主主要是协商民主。也正因为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所以在中国抗日战争胜利后会出现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蒋介石国民党撕毁旧政协协议,不仅被视为反统一战线的行为,而且被视为反民主行为。从旧政协到新政协的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形成和组织化过程。因此,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成立就以实行协商民主独树一帜。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虽然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已不存在,但是社会利益集团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依然存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依然需要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也必须存在,因此人民政协这一统一战线组织不仅有了继续存在和发展的根据,而且协商民主也发展到新的更高阶段。人民政协成立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中协商民主的做法日臻完善,我们在协商民主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
再次,协商民主还是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和特点。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重视协商民主,能够创造出人民政协这样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还与中国政治文化的传统和特点有关。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原始社会后期,处理政事包括在权力授受时,实行的就与古希腊民主不一样的民主制度。在《尚书·尧典》、《尚书·舜典》中记载说,凡是举国大事,尧、舜都要召集“四岳”或“十二有牧”、“四岳群牧”开会,这些会议实际上是酋长会议。重大问题的决策都经酋长会议,由尧、舜这样的部落领袖与酋长们协商决定,实行的是协商民主而非选举(票决)民主。在中国古代经典中也有“选”这个字,比如“选贤与能”。但是这个“选”不是选举之“选”,而是推选之“选”。舜被推选为部落领袖,就是尧在“四岳”会议上经与酋长们协商推选出来的。这在《尚书·尧典》中有具体的记载。古人把这种选拔领导人的方式,称为“禅让”。所以,“选”在中国有选举与推选之别。在英文中,相对应的就是elec-tion和selection两个词。选举的方式是票决,推选的方式是协商。这两种方式都是民主的方式,但又不一样。中国这种协商民主的传统尽管在夏禹之后逐步转变为专制主义,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在长期发挥作用。再加上中国几千年来追求的“和而不同”的哲学理念,相对于竞争性的民主形式,中国人更习惯于比较和谐的协商民主形式。所以,协商民主在中国不仅与现实社会的实际相适应,还有着深厚的文化根源。
通过对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历史渊源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民政协在中国能够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不是偶然的;人民政协能够成为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也不是偶然的。实行协商民主,正是人民政协在民主功能上表现出来的显著特点。
总之,人民政协经过6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特色,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政协理论的研究,为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工作,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让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作者系全国政协常委、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