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九三学社中央:保护与恢复人类文明的摇篮——湿地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是地球上生产力最高的生态系统类型之一,产出着丰富的动植物产品,具有重要的经济生产功能,给周边居民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甚至是一些地区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的自然资源;湿地还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洪水、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等巨大的生态功能;同时,湿地也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无数种类的植物和众多的鸟类、哺乳类、爬行类、两栖类以及无脊椎动物在这里生存繁衍;人们逐渐认识到湿地是许多重要文明的发祥地,中国黄河流域的华夏文明,埃及尼罗河流域的古埃及文化、两河流域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古代文化等,可以说湿地是人类文明的摇篮。湿地以其独特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功能,维系着水、生命、以及人类文化等多方面关系。我国是世界上湿地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亚洲湿地类型最齐全的国家。我国湿地的类型包括沼泽地、泥炭地、湖泊、河流、河口湾、海岸滩涂、盐沼、水库、池塘、稻田等各种自然和人工湿地等,几乎拥有《湿地公约》中划分的除苔原湿地外所有湿地类型,并拥有独特的青藏高寒高原湿地。我国大约有沼泽湿地1370万公顷,湖泊湿地835万公顷,河流湿地820万公顷,沿海湿地694万hm公顷,库塘湿地228万公顷,总面积为3848万公顷,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0%以上。但是,自然湿地仅占中国国土面积3.7%,这样的比例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却要承载13亿人口的发展。我国目前已建立473个各级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使40%的自然湿地得到了有效保护;我国在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0块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并且中国已经于2005年被接受成为湿地公约的常务理事国;在继1997年由国家林业局牵头、17个部委参加,制定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后,又在2003年由国家林业局、科技部等8个部门共同编制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以其后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旨在以工程措施全面推进我国湿地保护,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专项经费实施该规划,在该规划中确定了“长江中下游湿地的恢复和重建”、“辽河三角洲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资源持续利用”、“黄河三角洲湿地及其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等37个湿地保护行动优先项目;为了更好地管理好湿地,2004年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湿地保护的通知》等加强湿地保护的通知,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对湿地的管理职能;一些地方政府还颁布了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法规条例,比如黑龙江、江西甘肃等,这些法律法规在地方的湿地保护与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九三学社中央通过调研了解到,我国现存湿地的生态状况不容乐观,有约40%的湿地面临着严重退化的威胁,近50年来,因为人为活动丧失了至少40%以上的自然湿地。湿地面积急剧减少、生物多样性下降、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生物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污染的日益加剧等,导致湿地生态服务功能急剧下降甚至丧失,中国的湿地亟待保护与恢复。

九三学社中央分析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缺乏制度保障。虽然目前有4个省(市)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但还没有一部全国通用的关于湿地保护与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湿地保护的条款分散、不成系统,无法可依或法条相互交义,重复并存,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没有有效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加之其他原因,众多天然湿地发生退化,或被人为开发,转变用途,导致湿地功能变化。在执法方面,也存在执法人员不足,或各负其责,相互交叉,责任不明确;同时又缺少必要的技术装备以及交通、通讯等设备设施,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二是缺乏管理协调机制。我国还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湿地管理协调机制。湿地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涉及面广、部门多,不同地区和部门在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方面目标不同,利益不同,各行其是,影响了湿地的科学管理。三是公众湿地保护意识薄弱。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形势的要求。全社会普遍缺乏湿地保护意识,对湿地的价值和重要性缺乏认识,特别是对湿地的结构、功能、演替规律、价值和作用等的认识,制约了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开展。宣传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民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四是湿地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资金严重不足是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湿地资源调研、监测、保护区及示范区建设等多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并且没有长期稳定的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资金投入渠道。由此,湿地保护与管理诸多基础性工作难以进行,已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不能发挥其正常的保护功能。

九三学社中央就此提出五点建议。一是要加快湿地保护立法。目前我国的有关湿地的法律条文分散在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渔业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家林业局从2001年就已经着手湿地保护条例的制定,到今年已在国务院法制办立项,但是至今没有出台。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支持力度,推进湿地立法进程,尽快促使我国湿地保护与管理法律的颁布实施。二是要建立协调机制。湿地生态系统是处于水域和陆地之间的生态系统,环境复杂,目前国家虽然指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工作,但对湿地利用的管理涉及到农业、水利、环保、海洋等多个政府部门,并且有些湿地跨越多个行政区。建议制定协调机制,明确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建设部、环保局总局等相关部委在湿地保护和利用中的具体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湿地。三是要确立湿地在我国土地利用分类中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土地分为耕地、林地、草地、交通用地、建筑用地等类型,并有相应的保护和利用法律条文。在国土资源调查中,也主要调查这些类型土地的利用情况。湿地是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最主要生存环境之一,可为人类提供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源。但目前湿地在我国土地分类中还没有确定法律地位。在国土资源调查中,湿地被统计到其他土地类型中,导致湿地被当成荒地、废弃地等类型土地开发利用,不利于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建议明确湿地类型在我国土地分类中的地位,并在国土资源调查中,加入湿地类型的统计专项,对自然湿地实行用途保护性管制。四是要启动全国湿地调查。目前,我国的湿地状况还不甚明了,绝大多数地区的湿地面积、湿地类型都不清楚。虽然第一次湿地资源普查首次掌握了全国湿地资源的概况,使人们对全国的湿地状况有了相对全面的认识,但是由于当时经费、技术、人员以及认识水平的有限,以及地区在进行普查时采用的手段的差异,许多数据过于粗放,缺乏准确性和可对比性。建议尽快开展第二次湿地资源普查,全面应用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技术手段,为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湿地提供基础资料。五是在实施《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过程中,要避免借机大规模建设楼堂馆所;避免误解湿地植被恢复概念,大规模在湿地中造林;避免违反自然规律的大量抽取地下水、超远程调用地表水补充湿地用水;避免新造高价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