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河北省委常委赵殿轩说, 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制物的归属,规制物的流通,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基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司法基础上的实践和理论提升。对明晰国家、集体、私人主权,及其平等保护等重大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意义深远。
赵殿轩认为,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是物权法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能否放开问题,物权法采取了为今后修订有关条款留有余地的技术处理办法。首先,农村居民住宅(宅基地附着物),集聚了农村居民主要财富,一般为财富总量的80%左右,农村居民宅基地转让抵押不放开,决定了农民住宅产权的残缺性,导致农民绝大部分财富不能作为资本运作,充其量只能以难以盘活的存量资本的形式存在,难能参与资本的优化重组与配置,不利于住宅资本应有效用的发挥。这不仅影响金融资本向农村经济的注入,而且也不能保证住宅资产的保值增值,意味着农民发展权的部分丧失。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发展权在物权法中得不到充分保障,必将消弱物权法善立善施的社会基础。占农民财富80%的住宅财产需要保护,占全国人口80%以上的农民以占财富总量80%的住宅为原始资本谋创业的发展权更需要保护。其次,上世纪80年代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城市居民住宅“两证”化(土地使用证、房屋财产证)进展顺利,住宅成为完整住宅产权已进入有序健康发展轨道,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同时被金融信贷广泛认同,利益得到保护。相反,农村“房改”却长期滞后城市,形成了反差鲜明的城乡两种住宅财产制度。建立符合客观要求的农村居民住宅财产制度,需要物权法摒弃城乡二元社会体制的思维定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再次,有关宅基地流转、抵押放开的呼吁近几年已成为广泛的社会现象,不仅仅是下层访问呼声,有的已进入上层行政议事日程,纳入决策程序,并形成地方性法规。2005年广东省出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就源自广东省人代会关于权属明确、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议案;在重庆市和山东省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宅基地出租出卖已成为行政决策层和学术界的主流意见。要求农村宅基地转让和抵压放开地的呼声,已是不容漠视的社会事实。总之,放活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如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必将在更深程度上激活农村存量资本,提高农村资本自由度,促进农民财富增长,释放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内在活力,使农民最现实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得到保障,分享“房改”成果;必将有利于农村对金融资本的吸纳能力的提高,进而对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启动发挥作用,使农民获得发展的机会;必将有力促进农村经济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综合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