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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提案委就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强化住房保障职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提案走出去办案


  6月5日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就九三学社中央与其他三个兄弟民主党派及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的有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提出的44件提案,赴建设部进行协商办理。

  目前,相当多低收入家庭既得不到廉租住房制度帮助,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更无力购买商品住房。这一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日渐凸显。提案指出,目前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0平方米 的低保家庭有400万户。除低保之外的其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有约600万户。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仍为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没有相应保障措施。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到“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在明年底之前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有条件的地区,今年年底前要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另外,建设部将通过新建、委托代建、收购等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而实施的一项工程,但自开发以来一直受到争议,远未达到预期效果。提案认为,经济适用房不成功的根本原因是其既作为政府福利房,又作为商品房的矛盾。具体表现为市场和私人发展商实施的手段与社会公平的矛盾。我国依靠私人发展商建造和分配经济适用房,造成虚报成本、超标建筑、抬高价格,从而导致经济适用房“富人化”。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组织建设、购房者拥有有限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调整为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衔接。建筑面积 60平方米 以内为主,最大不得超过 80平方米 。建设部将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和收益分配关系及退出机制。购房人居住满5年以上方可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经济条件改善后可以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取得完全产权。

  我国地方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还有待强化,责任意识还有待增强。提案建议,国务院应根据《住房保障条例》等法律政策确定的各级政府职责分工,强化地方政府对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强化其职责。

  建设部有关负责任人表示,城市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同时还要加强监督和考核。针对目前各界反映不一的集资合作建房问题,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城市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在优先满足本单位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由政府回购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同时,要严格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