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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安娜: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规范社保基金管理


 

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舒安娜在提交大会的书面发言中说,2006年,轰动全国的上海34亿元之多的社保资金被挪用一案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愤怒和各方专家学者的关注。现在,社保基金已被追回,脓包已被挤掉,需要从这一案件当中反思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寻求改进方法,从而“亡羊补牢”,规范社保基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

发言中说,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立法不健全。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不够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差、保障程度低。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二是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不符。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在现有社会保障法律中,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因而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三是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四是宣传不够。由于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不少群众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能很好执行的现象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发言提出了三方面措施。一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上海社保资金案其实发端于挪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块“奶酪”,也就是在中国内地社保体系中“企业年金”的部分。企业年金是社保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性的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雇员共同出资缴纳。企业年金的实施,实质上减轻了政府的养老保障负担。因为它关系到千百万人民群众的生活,可谓是“高压线”,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与企业年金有关的任何单位和环节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有特权和例外。而目前这一方面的工作漏洞较多,亟须地方立法,正式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运用法律形式规范社保基金管理,完善相关运营机制。二是成立企业年金制度监管委员会。长期以来上海市社保局集社保基金的行政管理与投资运营于一身,使得监管形同虚设。所以,应成立企业年金制度监管委员会,及时公布企业年金积累和使用的情况。同时,各地的社会保障局应和其下属的社保基金结算与管理中心、企业年金发展中心,进一步理清关系,便于监管。三是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企业年金制度,以往都由政府承办和运营,摊子大,头绪多,管理散,也容易给某些行政管理人员造成空当,导致资金的被挪用。所以,政府应当尽早退出企业年金的承办和运营业务,交由合法合格的金融机构,如商业保险公司、银行等进行管理,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