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河北省委主委丛斌说,律师法(修订草案)第27条,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在有的国家有这样的规定,不把律师事务所作为商事主体对待,这样律师事务所就不能从事商业活动。但有的国家没有这样的限制,根据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还是不限制为好,有人提出,保留国办所,要为花不起钱、打不起官司的公民,由国办所进行法律援助,但是作为国办律师事务所,应该可以进行商业投资,进入资本市场,可以将其作为国有企业对待。只要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它不违规,从事合法的商业活动,还是应该允许的。这一条限制没有过硬道理,建议取消第27条,同时也要去掉第50条第3项对于律师违规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