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姒健敏:村民委员会组成应更为精练


6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浙江省委主委姒健敏在参加审议时建议村民委员会组成可以更加精练。

姒健敏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涉及到国家最基层的工作。总则上除了提到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外,还提到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第7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如果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这些委员会的建立或村委会的分工在这里是有重要导向作用的。是不是可以建议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合并起来,作为相当于司法公正的组织。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也是可以合在一起,使这个委员会更为精练。根据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要求还应该设立其他一些委员会,比较重要的是农业技术或者农村生产委员会,农村财产或村经济委员会,这些都很重要。新农村建设当中,是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的壮大或者农民财产,理财方面,这些委员会的职责会显得很重要,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职责也会更清楚。

姒健敏还指出,第37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随着城市的扩大,包括城市现在有很多的社区、居民区是建在农村、乡镇的,这里的居民到底应该不应该参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他们长期居住在这里,如果参与,对新农村的建设是有益的。希望在第37条当中进行鼓励,支持在村里长期居住的城市居民,也应该可以参与社区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