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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科:法律名称应完整地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田玉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上说,关于法律的名称,应完整地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理由是在政府工作报告谈到居民收入时,通常都称之为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所以法律的完整名称应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为“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时间,田玉科建议将“三年”改为“五年”。理由是,如为三年任期到难免形成,一年干、二年看、三年等着换的局面。这样对农村的一些问题还没有解决,就换届了,会造成一些遗留的问题逐年累积,对农村的稳定是不利的。所以,任期为“五年”比较合适,这样与县乡人大政府的换届同步,也可减少一些工作环节和成本。

田玉科还建议将总则第一条“由村民依法分担自己的事情”中的“事情”改为“事务”。“事情”两字好像太通俗化了,不是法律语言;建议“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因为法律文本都要翻成英文和其他外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的十七大提出来的,其内涵就是全面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谓“新”具有阶段性。我个人认为修改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