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副主委侯义斌说,制定本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是原来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二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庞大而活跃的劳动市场产生了很多劳动争议,这些涉及面很广的社会问题应该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解决。三是制定一部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四是这部法律对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
侯义斌建议,进一步研究该法草案中规定的“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现行的一调一裁二审程序已经实行20多年,从实际效果看需要加以认真总结和研究。许多劳动争议者都体会到,现在这个程序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周期太长,必然导致劳动者本身维权的成本太高,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伴随着我国快速而巨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应该对一调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对对原来存在的不足加以深入研究。希望通过这次立法,能够建立一部面向21世纪的适合科学发展观的劳动仲裁争议法律规定。
侯义斌建议,进一步研究劳动调解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现在的劳动调解,作用效果不是很理想。例如,2003年到2005年6月,江门市劳动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304件,调解成功率仅仅只有87件,只达到了6.67%。这么低的劳动调解效果,在该法制定过程中要加以深入研究。造成现在的劳动调解作用和效果不理想的原因,主要在于劳动调解委员会本身的构成和工作形式上,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现行的包括该法所确立和认定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具有企业工会性质,实际上和工会是非常密切的,本来就是工会的职能之一。二是作为这样一个劳动调解委员会,其权威性很低。三是易受企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果在一个企业或单位当中出现争议问题去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就是当事人的同事,所以在法律上很难调解,而且很容易受到企业内部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各种关系和企业领导的影响。四是现在的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都是兼职,本身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多。这些人的工作在更多程度和效果上给人们的感觉是在做思想工作,缺乏非常重要的、也就是这部法中最核心的东西,即法律的支持基础。因此,建议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要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进一步的研究,可以考虑把劳动争议调解这个环节纳入工会工作内容之一,不作为本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必然的法律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