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河北省委主委丛斌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我建议把三个月改为“一个月”,这里就是针对当事人所提起的再审申请书,在一个期限内的审查情况,我认为这里的三个月长了。为什么提“一个月”?因为对检察院提起的抗诉,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那为什么老百姓提起了再审申请就要三个月?不管是谁,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都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本法中检察院的地位明显高于老百姓,应把时间规定得一样。 丛斌指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我还是建议把“可以”改为“应当”,把“根据需要”也去掉,就是“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执行机构”。这也是解决执行难在机构设置上的一大进步,不要再遮遮掩掩,就是要在机构设置上加大力度、拨经费、增加人员编制。否则就是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这样修改,有利于加大法院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