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姒建敏:过早拆除应追责 清扫禁用“饮用水”


8月25日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姒建敏认为,对过早拆除建筑物的行为应追究责任,道路清扫禁用“饮用水”。

姒健敏说,第一,第25条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这条是节约的好办法,但是反过来如果拆除了怎么办?后面没有相应的惩罚条款,法律责任里违反其他的条款都有责任,但唯有这条没有规定,建议有相应的追究规定。第二,第27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我认为“自来水”是不是修改一下比较好?改为“饮用水”,否则执行起来也会有问题,如果用非饮用自来水冲洗,是不是就违法了?建议对这句话再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