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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对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河北省委主委丛斌说,加大环境治理力度要和我国的刑罚理念联系起来。有些单位故意排污,如有的企业专门是下半夜的1点到4点开工,排烟、排水、排污,躲避环保监督。一旦发现这样的问题,就不能简单地处以罚款,这种行为的主观恶性太大,向水体排放有毒物质,等于是在危害国家的公共安全,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犯罪,如果上升到这个层面去处理,那么治理的效果会好一些。单纯用罚款,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 

丛斌认为,国务院制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的,这两个标准现在应该进行修订。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让老百姓喝上安全的水”,我们的饮用水标准要安全,如果按照不安全的饮用水标准向老百姓提供饮用水,那么安全饮水目标就无法实现。饮水标准如何制定?一个地区水体中常见的有毒物质要明确,因为不同地区的水体中有毒物质不同,如果由国家统一制定标准,有一定的难度。我们要制定人性化的饮用水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制定排污标准,根据本地区水的缓冲能力和自净能力制定排污标准。因此,我认为要立项研究这两个标准的制定,根据某些毒物在机体的毒代动学状况制定这两个标准。标准制定要人性化、科学化,执法才有依据,这两个标准是本法最重要的执法依据,因此建议把这两个标准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