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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应明副主席:机动车无过错还要“补助”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


近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刘应明认为,机动车无过错还要“补助”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
刘应明说,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责时,机动车一方还要赔偿的规定。这初看起来是很奇怪的。但这在中国现实中,还是较可行的。比如有一个农民被一个大学的车撞了,是因为农民不懂交通规定所致,责任也完全在农民一方。但他要是被大学里的车撞了,肯定会跑到大学里,而且一大堆人缠在学校里要赔偿,学校耗不起,就不得不赔偿。现在规定这种情况下,给最多10%的赔偿。这还是较现实的。另外,建议把表述改一下,可以考虑改为补助等用词,因为这实际上是出于同情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