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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协良:打击学术造假应有法律保障


“学术造假”正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渐渐走近人们的视野。 在3•15这个有着特殊意义的日子里,浙江大学在一片争议之中宣布了对浙江大学原副教授贺海波所在课题组论文造假一事的最终处理决定:贺海波被开除;而他所在的中药药理研究室主任吴理茂被解聘;现任浙大药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任期届满,不再续聘。至此,这场历时5个月并引起全国瞩目的浙大论文造假事件,似乎至此告一段落。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网上揭露的国内学术造假事件约百起,下至研究生上至院士也被牵扯其中。针对这种愈演愈烈的趋势,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陕西协同生殖医学研究所所长董协良高呼:打击学术造假应有法律保障。

在提交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1件提案中,董协良首先将矛头指向了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他认为,各级学术经费管理机构的性质都是国家机关,对于发放的科研经费是否妥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由于监管不力造成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

对于造假者,我国目前还没有处理学术造假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董协良表示,从刑事处罚来看,一般公民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诈骗罪;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家财产,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学术造假行为是否符合这两条罪名还有待深究,因为学术造假行为中,骗取的拨款和经费并非据为己有。他希望国家能够通过立法,追究学术造假者骗取科研经费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