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贺铿说,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促进就业的责任。这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主要责任。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如果失业率很高,总统也是很难当的。所以,促进就业、保证充分就业,这是任何一个政府的主要责任。不光要确定目标,还要明确责任,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无非是失业率,由社会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登记失业率是必要的。但是,要客观反映就业状况,必须由统计部门调查失业率。调查出来的失业率不公布也可以,但应当作为监督的指标,客观反映究竟失业人数有多少。现在每年的登记失业率4.1%、4.2%,好像情况很好,可大家的感觉并不很好。比如大学生就业的状况就觉得不很好。所以,在这部法律中政府在促进就业当中的作用、目标是什么,要规定下来,同时怎么进行监督检查也要规定下来。在这部法律中,要规定比较硬朗、具体和可操作的措施。一是税收政策。企业如果能在一年中吸收较多的就业岗位,在税制上要给予一定的优惠。二是就业援助。现在草案中有些写得不错,我建议还要把就业援助进一步写得更硬朗一些。三是就业培训。草案中也写了,但因为劳动者技能的培训问题在当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还应当加重一些。草案是立足于政府鼓励做就业培训这件事,我认为应该当作政府的责任。不是简单地鼓励,一定要作为政府的责任。规定了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在财政上就会给予投入,对于学校要给予扶植。哪些需要进行免费的培训,哪些人应该适当的收费的培训,政府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
贺铿指出,根据我国现在特有的情况,建议在就业促进法中专门写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我国现在有9亿多农民,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人口和农业劳动力要不断地减少,否则国家就不可能是个现代化的国家。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只占百分之几,美国是3%,法国5%,日本是9%,可能现在还更少,我这个数字是早期的数字。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农业劳动力比重应当很少。所以,如何将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是一个大问题。我建议专门写一章。
贺铿建议,在法律条文中具体规定就业公平性原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关于性别、残疾的歧视问题,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强制性规定。疾病歧视主要表现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我们国家乙肝病毒的携带者有人说在10%以上,这么多的病毒携带都就业就受到歧视,非常不好。至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食品行业,都有另外的法律规定,与此无关,所以说,解决疾病、性别歧视问题,应该有硬的规定。再一个就是机会平等的问题。现在就业机会不平等,凭关系就业的情况依然严重。像处以上、局以上干部的子女大学毕业后没有就业的很少,但是农民工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就业的问题就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