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副主委侯义斌说,本法应对使用童工进行明确禁止。草案第43条和第57条都已经提到“法定劳动年龄”一词,但是在总则中却没有相应的界定,法定劳动年龄应该明确体现在对本法主体劳动者的定义之中。本法应对国外劳动力进入中国劳动力市场进行限定。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对外国劳动力实行的是审批制,我们也应该很好地研究这个问题。但是现在的草案当中(如第26条等条款规定)对外国劳动力实行同等的保护不是很妥当,本法应该对此有明确的界定或者是留有余地。因此,建议在草案第3条第1款之前加上一款,即“本法所说的劳动者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