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董协良说,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定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褒贬不一,有的甚至强烈反对。作者认为,规定的实施,不仅切实维护了患者的权益,对医疗机构也是一个不断完善、规范的良好契机。
董协良指出,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不能得到相应赔偿。规定的实施,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这对医疗界的震惊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一些医务人员担心患者没有了举证责任后,医疗纠纷会越来越多。其次,医学科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自然科学,世界各地区医学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致其自身仍然存在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加之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方面的诸多因素影响,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有举证不能的情况。如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各种并发症、猝死(不明原因的突然死亡)等。其三,担心患者不配合治疗,即由患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医院举证不能。隐瞒病史、叙述不清造成的误诊、误治。患者到医院治疗前的情况医院并不了解,一些特殊疾病的隐匿性,很难通过普通检查发现,不得不通过CT、核磁及其他先进仪器检查排除或确诊。而稍有症状就进行诸如此类的全身检查,如检查后患者一切正常,又有增加患者负担的嫌疑。有的患者根本不配合检查,造成医患矛盾加深。基于以上几点担心,医院似乎成了医疗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加重了医院的职业责任和医院的败诉风险。因此医疗界建议规定暂停。具有代表性的是在2003年“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1份议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处出发,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董协良认为,应正确理解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首先,医患之间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应按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其次,即使是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医院举证责任也不是完全“倒置”,司法解释规定的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患者也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即对侵害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患者应当对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结果。”由此可见,即便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有依据的。一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理,举证责任公平分配应考虑举证的可能性,这是由证据距当事人距离的远近决定的。由于医疗过程的高技术性和信息的不公开性,作为患者的原告距离证据的来源较远,取得证据的可能性甚微。而作为被告的医院,掌握着各种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各种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可以从多方面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由医院对过错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实,符合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要件。二是对医疗纠纷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门问题,一般都需要通过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才能认定。医疗机构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无非是申请医学鉴定、启动鉴定程序。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明显加重其负担。
董协良认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意义深远。规定实施前,由于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处于不利地位,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医患冲突在近年愈演愈烈,医护人员被殴事件屡有发生。规定实施以来,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医院、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被打破,医院的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操作规范程度都有了质的提高。不可否认,医疗行为必然伴随着风险,规定的实施增加了医院的赔偿责任,医疗侵权赔偿的风险需要有分散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主要依靠医疗保险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于2000年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并已与许多医疗单位签订了保险合同,部分地分担了医疗单位的医疗责任风险。面对这种良好局面,医院不妨平息怨气,把精力放到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监控上,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者为本,堵住医院管理上的漏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为契机,实现患者与医院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