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侯义斌说,在节约能源过程中会看到一个比较严重的能耗现象。这些年来,许多公共场合和大型设施中都装有装饰性的景观性照明,损耗了大量的能源。有两个现象非常显著,一个是在全国各地普遍采用的,尤其是在广场和大型建筑前面的麦穗式灯柱照明。大家都看到过,这些灯柱很高,有的甚至达到十几米。灯泡也很多,我数过,最多的灯柱上有120个灯泡。这种灯柱式的照明已经失去了它原来的照明的意义,而且对能源造成了很大损耗。第二个是现在在各地的立交桥上的装饰性照明。立交桥的装饰性照明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发展过程,从原来最早的一层一道发展到现在的三层三道甚至更多。在有些立交桥中,甚至有的是三道以上,栏杆上有一道灯管,栏杆下有一道灯管,桥面下面有一道灯柱,而桥下的立柱的根部和中部都有许多灯柱。每座立交桥上这么多道装饰性的照明会消耗大量的能量。因此,在本法中对于这种能耗性的、装饰性照明进行相应的限制和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这次修改稿中,第39条明确地对此作了相应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这是一个很好的规定和要求。但是其力度还不够,尤其是针对第39条,没有任何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在第6章的“法律责任”中,没有任何与第39条相对应的处罚标准,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罚?因此,建议在这次修订案第6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过度设置能耗性装饰性景观照明的,由管理节能工作部门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应的设计人员和工程负责人处以适当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