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九三学社中央组织力量就发展我国文化产业问题进行调研。调研过程中发现文化产业的发展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令出多门,各自为政,造成文化单位有时无所适从。目前,直接或间接管理文化产业运行的有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以及税务、工商、财政、金融、商务、海关、公安、劳动人事等政府部门,乃至国土资源部、外交部、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和军队等系统,有的管政治把关、有的管人事审批,有的管生产环节,有的管销售环节;制订的管理措施有的是按对待意识形态属性的事业单位制订的,有的则是按对待工商企业制订的。二是文化产业内部现行的各种管理措施(各系统的法规条例)基本上源自计划经济时代,尽管10多年来不断修改,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色彩,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三是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采取简单化、运动式的指挥方式。由长官意旨造成盲目跟风、完成任务式的折腾,将脆弱的文化产业置于死地。四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不是文化事业)历时不过十余年,尚处于初级阶段,正应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在市场竞争中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优胜劣汰,发展壮大。逾越这一文化产业必经的阶段,用行政命令的手段“造大船”违背市场发展规律。五是一些文化单位拥有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形成的名声或实力,但不具备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能力和进取创新精神。 六是近几年来,文化产业内商业诚信缺失和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了盗版猖獗、拖欠款严重、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热情下降等一系列恶果。尽管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收效甚微,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局面不改变,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严重受挫。
九三学社中央提出点建议。第一,要充分认识文化产业的战略价值。在一些国家,文化产业受到高度重视。韩国受1997年经济冲击后,1998年起提出“文化立国”的施政战略,把文化产业列为发展国家经济的龙头产业,几年下来,已成为世界第五大文化产业国。美国的文化产业产值占其GDP总量的18%-25%;新加坡文化贸易占其GDP的24.4%;加拿大2002年文化产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40%。相比之下,我国2004年文化产业创造的增长值仅占全国GDP的3.1%。从文化产业的贡献占全国人均产值来看,我国仅为人均约600元人民币,而美国约为人均1000美元,新加坡高达人均6000美元。再从我国的文化产品(书刊、电影等)的贸易额以及版权贸易额来看,进口远大于出口。可以看出,我国的文化产业十分薄弱。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文化产业中“新兴文化产业”的规模及从业人员已经超过“传统文化产业”。“新兴文化产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和创造文化内容的能力很弱,受外国文化影响,进行传播的程度却很高。第二,要有战略思维。近代以来的外来文化并未与中华文化完全融合,而是产生了强烈碰撞,在许多领域甚至取代了中华传统文化。例如政治制度、现代科技以及文化艺术。这种碰撞或取代,有利有弊。外来文化或者说西方文明带给中国科学的方法论和技术理念,对中国近百年来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而西方文明所包含的价值观和思想体系,已经呈现出种种弊端。国内外有识之士早已看出这个问题,开始对中华文化重新认识。对外来文化复制或略加修改而衍生的文化产品,其本质和知识产权是外国人的,无从产生自主知识产权,也不能培养竞争力。作为中国的文化产业,惟有从中华文化里开发出适应现代市场需求的产品,才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第三,要打造中华文化品牌。首先,要从鼓励和保护弘扬本国民族文化入手,尽快确立以中华文化为品牌的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观,用以指导制定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其次,要加强中华传统文化的研究、保护和开发。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不仅有儒道学说以及其他杂家学说为代表的思想道德文化,而且还有传统医药学和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民间文化等等。所有领域都蕴含可供发掘的资源。由于各种原因,过去对于传统科技、民间文化等的研究、保护和开发重视不够,而这几个领域的开发,恰恰是有可能对人类文明做出巨大贡献的。再次,中华传统文化各个方面的内容中,既有应当弘扬的精华,也不乏应当摒弃的糟粕,对此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既不能对传统文化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也不能盲目崇古、复古。最后,文化要通过产品对人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而非强制性灌输所能奏效。文化产业需要的是市场运作,所提供的中华文化产品,必须具备能够获得消费者青睐的新形式新内容。美国好莱坞制作的动画片《花木兰》,取材于中国古老的民间文化,却能够让全世界的观众喜欢,这应当引起中国文化产业的深思。第四,对有关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并相应解决与文化产业紧密相关的财政、税收、贸易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所存在一些不匹配的问题。第五,采取先剥离后统筹的办法,即先将某些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能剥离出来,再统筹安排在比较集中、更适合对文化产业运行、进行全程监控管理的部门,从而减少重叠和结合部的空隙。第六,鼓励和指导文化企业按照市场运行规律,根据自身状况,因地因时制宜,自行探索其发展途径和时间表。近年来,一些新成立的中小文化单位凭借自身的量打下了一定基础,具有强烈的进取心、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国家明确规定,要支持中小型文化单位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政府有关部门在具体落实这些政策时,应当注意将“发展中”企业纳入视野,一视同仁,以免因政策倾斜造成的不公平待遇给这些企业雪上加霜。第七,对近几年来出现的组建“集团”现象,需要重新实事求是地审视。依靠行政命令把彼此之间并无优势互补功能和合作需求的单位绑在一起的做法,除了从统计数字上看,实力瞬间膨胀了若干倍之外,毫无实际意义。大多数已成立的集团,依仗行政优势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系统形成垄断,所抗衡的是集团之外的本国企业,起到的是自相残杀、阻碍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的作用。文化产业的繁荣,应当是既有富可敌国的国际性大集团,又有大量的中小企业并存。这是文化产业的特性所决定的。第八,今后相当长时间里,政府还将通过评奖、评级、资助、制定和实施各种规章制度等等“看不见的手”,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过去这些工作的透明度、民主与科学的评审程度和机制都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今后应当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与科学的评审机制,听取更广泛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意见和反馈,使政府的支持发挥更大作用,产生更大影响。